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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伤害从身和心开始(4)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15:04 南方日报
但是,该法在如何确保不“抵触”、不“侵犯”等方面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也使得村规民约的内容虽然可能与有关法律抵触,但却无法从法律依据上找到解决的办法。在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 落实执法 保障外嫁女权益根本在落实新法 5月31日,律师们的烦恼似乎有了一个解决的办法,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专家指出,此项规定限制了“村规民约”的权力,但能否有针对性地保障外嫁女权益,还需要更加细化。对此,办法还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而且,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上述的各项权益。 有人大代表和处理过相关案件的律师认为,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外嫁女”的概念,但却对广东外嫁女权益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农村外嫁女问题非常复杂,该办法能否落实,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外嫁女问题,还要看执法情况。据了解,办法正式实施前,各相关的单位、机构将会组织调研,进行研究,确保办法的利好能够落到每一位外嫁女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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