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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广告 女星最易被“袭胸”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2日15:42  法制晚报 微博

  导语:从6名女星起诉“一美天成”整形医院的诉状来看,在“被整容”的项目中,其中5人都与“隆胸”的内容相关联,只有一人“幸免”。

  从6名女星起诉“一美天成”整形医院的诉状来看,在“被整容”的项目中,其中5人都与“隆胸”的内容相关联,只有一人“幸免”。

  其实这也是整个侵权整形美容广告中的一大特点。在记者统计的50例女星“被整容”案例中,与“隆胸”项目有关的案例超过九成。

  女星“被整容”·现象

  超九成官司 与“隆胸”广告有关

  昨日,记者在公开报道的女星“被整容”案例中随机抽取了50例。

  经记者统计,在这些案例中,女星 “被隆胸”的共有47例,比例高达94%。其次是“被隆鼻”,一共有40例,占80%。“被瘦身”项目有38例,占76%。

  由于整形美容机构在使用女星肖像的时候,往往将肖像用于多个项目的整形内容,由此导致一个艺人被侵权的“部位”不止一处。

  记者曾问几位女星“被整容”一事,多位女星均表示曾“被隆胸”(有的广告中称为丰胸),而且这些整形美容机构还经常编造女星的“丰胸故事”,让女星自己看了也是啼笑皆非。

  女星刘子璇曾经发现南方某报刊登了一则广告,称她曾经是“太平公主”,因此找不到男朋友,后来用了某机构的丰胸药物,不仅当了明星,还找到幸福生活。

  “我一直不太相信手术隆胸的安全性。”刘子璇在对记者说起“被隆胸”时还有些腼腆,她表示自己对整形美容机构手术隆胸广告的内容很在乎。

  刘子璇还向记者说出了她的担忧,隆胸手术如今在国际上都不太成熟,欧洲、美国也一样有很多“隆胸事故”,而国内的整形美容机构恰恰喜欢做隆胸的宣传,她不希望其他女孩子仿照她的样子做隆胸,“毕竟有很大的风险”。

  对手变朋友 侵权变代言

  据代理过大量明星维权官司的庞标律师事务所演艺维权中心主任朱晓磊律师介绍,在一些女星“被整容”的侵权案例中,诉讼过程中也并非全都是“剑拔弩张”的,其中有一部分最后还会达成和解,有的女星甚至真的变成了这家整形机构的代言人。

  朱律师告诉记者,刘子璇与广东某商家的侵权官司中,她的律师与侵权方多次磋商,最后商家觉得与其支付侵权赔偿金、登报道歉,还不如双方进一步合作,结果不打不相识,最终真的达成合作意向。

  该商家最后携导演、摄影师等一行四人从广州飞赴北京向刘子璇当面致歉,支付擅用照片赔偿金6万元,并与刘子璇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肖像权使用合同。签订合同当天,双方于北京某摄影工作室完成了一组全新照片的拍摄。

  朱律师说,侵权赔偿也是给钱,签订代言协议也是给钱,有何道理不把“敌人”变朋友呢?不少诉讼都是以双方和解结案,明星成了该企业真正的代言人,“侵权变代言”,让大家都有面子。

  女星“被整容”·对话

  孟茜:很多侵权都忍了 如果都告忙不过来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女艺人当中,孟茜更乐意提及“被整容”的话题,她从多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你是怎么知道山东这家整形医院对你侵权的?

  孟茜:朋友打电话告诉我的。后来我上网一看,确实如此。正好我请的律师就是专门代理艺人维权的,我就跟几个我认识的女星一起委托了律师起诉维权。

  FW:在之前的“被整容”侵权案例中,你还亲自上庭打过官司,为什么?

  孟茜:不打这种官司,还真不知道这些整形美容机构这么能狡辩。有一次开完庭律师对我说,对方偏说他们在广告上用的照片不是我的。

  就这样,我只好亲自上庭,证明照片上的人就是我本人。更可笑的是,法官拿着证据上的照片和我本人比对后确认是我,可医院还狡辩并不认识我,不能确认照片上的人就是孟茜。

  FW:你这次提出的赔偿数额最高,有20多万,这个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孟茜:明星为了肖像权打官司并不少见,但实际判决结果并不能完全弥补损失,那一点儿钱无非是对商家的一种小小的惩罚。

  我自己每年发现“被整容”的侵权事件多达几十起,有的自己忍忍也就算了,如果都起诉,忙不过来。

  FW:在“被整容”的事件中,有没有特别让你气愤的?

  孟茜:当然有。有的整形美容机构拿我跟“处女膜修复术”联系起来,包括别的妇科整形,真的让我忍无可忍。

  女星“被整容”·专家

  网络成侵权“重灾区” 女星维权难度大

  据庞标律师事务所演艺维权中心主任朱晓磊律师介绍,女星“被整容”的“重灾区”是网络。

  根据我国工信部的相关规定,所有网站在上线运行时均应办理ICP备案登记手续,ICP备案载明的单位对网站的内容负责,如网站内容涉嫌侵权,则ICP备案载明的单位便成为当然责任方。

  但朱律师表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并不是很完善,经常遇到网站备案信息无法查询,或者网站所有者已经发生转移,但ICP备案尚未变更的情况,造成网络维权难度很大。

  在很多此类案件中,整形医院在庭审时断然否认侵权网站系其所有,并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朱律师建议,艺人得知自己被侵权之后,应及时通过公证、见证等证据保全的方式,在第一时间完成侵权页面的保全工作,以备维权之用,避免涉嫌侵权的整形美容机构删掉网页之后“不认账”。

  涉案整形机构 多为过失侵权

  朱晓磊律师还向记者介绍,在“被整容”的官司中,涉嫌侵权的商家有故意而为之的,也有过失侵权的。

  朱律师说,明知是侵权而故意而为之,抱着可能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通过偷用艺人肖像的行为来规避本应支付的相对高额的代言费用,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较为严重。

  而在过失侵权的情形中,整形机构一般是将广告业务外包,由于广告业务承揽方编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擅用了艺人的肖像,同时整形机构也不去认真审查,从而导致侵权。不过,此种侵权行为中,广告主的主观过错相对较小。

  朱律师根据以往对整形美容机构的侵权纠纷进行的分析,发现过失侵权的情形占多数,这些整形机构的主要责任在于没有全面筛查对外宣传的图片资料,任由广告代理机构使用明星肖像。

  典型案例

  官司还没结 商家再次侵权

  张馨予被称为“中国第一足球宝贝”、“网游第一美女”,2011年出演了《非诚勿扰2》,并为国内多家企业代言。

  在一家“北京最好的整形医院”的网站上,张馨予发现了自己的照片,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整形医院道歉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张馨予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就在等法院判决的日子,张馨予的朋友打来电话,说那家整形医院的网站上还有她的照片,而且是丰胸的广告,张馨予在找律师核实了情况之后,再一次将那个整形医院告上法庭。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法院就侵权问题已经判决过了,因同一理由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一种恶意炒作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将张馨予的上半身作为胸部整形广告,无论是被理解为对胸部整形做广告还是做过整形手术,都会造成社会声望降低。被告刚刚被法院判决侵权之后,再次使用原告照片,其对他人权利的怠慢和对诉讼程序的轻视显而易见,最后做出支付经济损失4万元、精神损失8000元、其他支出5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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