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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阶层贴上“超生新贵”标签(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1:26 青年时讯

  专家观点

  社会抚养费应按个人收入比例收取

  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张翼

  目前生育二胎还是少数家庭的选择,少数家庭的多胎选择对于人口总量的增加不会造成影响,适时放宽二胎政策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高收入家庭的超生行为让人感觉政策不公平,直接造成实际的不和谐。

  造成高收入家庭超生的主要原因是生育观念滞后以及计划生育监管不力。建议应该将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平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纯收入倍数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改为按照个人收入比例收取。目前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实际上只对国有企业职工、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能够起到约束作用;对于那些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员工基本上没有约束作用。

  富裕阶层生育多胎有失公平

  《南方都市报》朱四倍

  富裕阶层或名人的多胎现象早已为人熟知。即使是征收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具有支付能力的他们也丝毫不在乎。生育第二胎成为中国富人特权,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想要二胎的中国家庭,往往占据了中国社会等级的两个极端,即收入偏低的农村人口和收入居高的富裕阶层,这表明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利益结构分化和利益主体的理性“经济人”意识的觉醒,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主体或目标群体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影响到了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有效推进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摘编自《燕赵都市报》

  ·名词解释·

  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将被杜绝。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超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公民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外,单位、社会不能对其进行额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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