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什么禁止重婚和乱伦而不禁止同性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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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15日14:56 新浪生活
新浪网友:congrong0280
让我们先看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我们的法律应当如何来对待两个成人之间,私下的,合意的,不涉及任何金钱交易的同性性行为?合法?非法?
第二,公民有没有依循自由意志从事法律不禁止行为的权利?
第三,宪法对基本人权所含的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的保障中是否包含尊重公民依循自由意志在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或限定),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例如独身,例如变性,例如拒绝生育,等等。
如果我们本着一是一,二是二的精神,严肃的深入的探讨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对上述三个问题作出法理上的分析,而不能够轻率地下结论。
首先,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明确的,即两个同性成人之的,私下的,合意的,不涉及金钱交易的性行为,不违反中国法律。
其次,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也应该是明确的,即从法律角度而言,不可以否定公民依循自由意志从事法律不禁止行为的权利。
其三,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先假设宪法对基本人权的保障不包括尊重公民依循自由意志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那么,我们可不可以允许他人对公民的此项权利,例如选择不生育,加以限制,甚至以各种行政上的手段,直接或间接的,强迫当事人放弃此项权利?回答是否定的,这与我们国家以法治国的精神不符。再往回推,假如法律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团体擅自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根据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原则,我们只剩下两个判断,要么法律无效,要么宪法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包含了尊重公民依循自由意志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显然,我们的答案是后者。
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宪法不能代替婚姻家庭关系法去调整公民的婚姻
家庭关系。假设没有婚姻家庭法,严格意义上,宪法对基本人权保障的内容自然也就缺乏有关公民之间缔结婚姻的内容。假设一国婚姻家庭法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该国宪法就必须保障其公民在这方面的自由。同此道理,对于婚姻制度的承认和认可,并非宪法绝对的内容。从这个角度来看,不论异性恋婚姻,同性恋婚姻,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婚姻,在法理上,都不能简单地看作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的既定内容。但是,武断的宣称XXX婚姻超越了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而忽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在合法前提下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这是对法律问题,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表现。换句话说,一旦婚姻家庭关系法承认并保障同性婚姻,宪法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就包括了公民依法选择同性婚姻的权利。
至于我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应不应该承认和保障同性婚姻,我们应该以理性的态度来进行论证。有建设性的论证必须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这包括对婚姻制度所调整的对象,婚姻关系的基础,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等。如果我们要断定“同性婚姻在法律上的确立会对社会其他成员构成负面影响”,我们必须拿出实证分析出来,这才是探讨问题的理性态度。
此外,我们也应该冷静和客观地对待“社会在道德、伦理、价值观及经济利益上全权的认同和支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影响,这可以从社会主义法制和资本主义法制之间的区别得到具体的体现。中国的法治,从摆脱满清,到国民党,到新中国,到改革开放,是在不断的进步当中。而每一次进步,都是在扬弃社会在道德、伦理、价值观及经济利益上的固有观念之后取得的。因此,我们在确立一种法律关系时,不能够想当然的认为“社会在道德、伦理、价值观及经济利益上的”固有观念就是照耀我们前进道路的永恒之光。
在考虑上述分析之后,我们可以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重婚和乱伦而不禁止同性性行为。那种一想到同性恋就联想到重婚和乱伦的,从来没有分析,也可能根本就拙于分析,两者之间在法理和社会关系上的区别。他们的逻辑很简单,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不正常,因此也就都应该是道德败坏的,也都应该是法律所禁止的。难道还有什么其他逻辑来解释这种联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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