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观点:取证责任倒置不可取
构成性骚扰侵权行为应当具备的四个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即对异性有关性的方面实施违背本人意志的超出正常人际交往界限的冒犯行为,既可以是男人对女人的性骚扰,也可以是女人对男人的性骚扰;第二,受害人的性尊严和性利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利益以及精神痛苦的损害;第三,性骚扰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
,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实施冒犯对方性尊严和性利益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性骚扰的侵权行为。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主张性骚扰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上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有的人主张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于性骚扰的侵权责任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这是极为危险的主张,试想,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某人实施了性骚扰,而只要该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这类行为,就认定其实施了性骚扰,对这个人而言,是很不公平的。
最后,性骚扰一旦被确认构成,则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加害人应当承担侵害性自主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的法院判决既确认构成性骚扰,又判决不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不正确的。其次,性骚扰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财产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性骚扰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健康方面的损害,其医疗费用的损失,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再次,受害人请求加害人采取适当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院应当准许。摘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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