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北京时间1月8日消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知名主持人蔡康永昨天(7日)被法院裁定漏报2004、2005年度约半数所得税,连税款带罚款需要补缴超千万台币(约200万人民币)。蔡康永本人表示尊重法院判决。
被判补缴税款罚款
据悉,蔡康永在2004、2005年收入5200多万元台币(约合人民币1000万),他认为其中超过半数是需要先扣除成本的“执行业务所得”,因此没有报税,但台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这些都是“薪资”,昨判决认定他漏报所得,连税带罚须缴1101万元。
蔡康永在转战演艺圈后,透过“蒸发公司”对外接洽主持、演讲、表演等工作,事后该公司收得的款项按比例转为他的收入。他认为,这些收入是他执行表演业务的收入,依法可扣除工作必要成本后再申报所得。依他计算,他在2004、2005年度从“蒸发”领到的业务所得应该共2861万元台币。
但法官根据蔡康永和“蒸发”演艺经纪合约认定,他是不需自负盈亏的受雇者,从公司支领的金钱全都算是薪资所得,虽然他认为自己是对所得性质的认知问题与法院不同,不是故意漏报。但法院认为,纳税义务人有疑问可以主动查询,不能光以法律见解不同就短漏申报,因此判决他败诉,必须要为了少报的2339万元台币薪资,补缴税金920万元台币,另罚款181万多元台币。
蔡康永尊重法院判决
蔡康永昨淡淡地说:“那就这样,本来采取法律行动就是尊重法律判决,如今就是尊重。”
被问是否觉得不公平,他表示:“当初就是因为没有别的沟通管道,才会采取法律行动,如果判决就这样,没什么好抗争的。”
蔡康永去年收入为2392万元台币,前年为3030万元台币,他被判定须补税后,已改变报税方式,他说:“其实这场官司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我去年采取新的报税方式,不会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而他的好友林志玲也正面临补税千万元,正在上诉。
链接:众星税务官司拉锯战
2008/02 吴宗宪
旗下杰克传播等2000年、2001年被查税6件,被判需补税
●总罚款:累计超过3100万元台币
2008/11 大小S
被国税局以艺人工作室须改采较高税率的“人力派遣业”课税,要求她们补税
●抗税成功
2009/10 林志玲
国税局认定她2003年至2005年“执行业务所得”应为“薪资所得”,需补税上千万元台币,她提诉愿遭财政部驳回
●上诉中
2009/11 萧蔷
国税局认定她2003年间漏报所得税96万元台币,要求补税、缴罚款共385万元台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败诉
蔡康永新浪独家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