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湘告隆胸广告侵权 因照片未露脸败诉

2013年04月16日11:20  北京晨报

  导语:认为自己的胸部截图照片被网站擅自用于“假体隆胸”配图,女主持人李湘状告伊美尔(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伊美尔健翔医院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并提出索赔18.5万元。昨天,朝阳法院将李湘的诉讼驳回。

李湘(资料图)

  北京伊美尔健翔整形美容医院在其网站上刊登一篇题为《进行假体隆胸前须知》的文章,文中配有一张照片。李湘认为该照片为其本人,故要求二被告公开致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维权支出5000元。 

  被告方则认为,涉案照片未显示人物面部容貌、表情,仅根据该图片,根本无法辨认是谁,更无法判断是李湘本人,因此该图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此外,文章通篇未提及李湘姓名,因此也没有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照片中的人是李湘,故不构成对李湘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损害。 

  法院认为,涉案照片为局部照片,李湘除需证明照片中人物是其本人外,还需要证明该照片具有可辨认性,即一般人看后足以判断为李湘。涉案照片一般人观后并不能识别该女性就是李湘。而配图所涉文章也并未提及李湘姓名,内容仅是对假体隆胸情况的介绍,不会引发读者关于配图与李湘直接有关的联想。故不能认定涉案照片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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