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 张祥) 从今年5月1日起,广东省内用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拖欠工资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病伤假单位也应支付工资
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即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条例》是目前广东省首部、国内第三部专门针对工资发放而制定的条例。并分别从行政、纪律、法律三个手段来强化了对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保障。对企业违反工资对预防和处理拖欠工资,《条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连续拖欠劳动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工资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资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拖欠工资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条例》对员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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