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原是甲公司业务一部的项目经理,与公司签有2004年3月17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4000元。
每月5日是公司发工资的日子。2004年12月5日,王先生照例拿着银行卡去提钱,发现卡内工资比平时少了500元,遂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被告知公司已调整了他的工资。王先生一直委婉地跟公司领导协商,但公司领导却总不能给他一个合理的解释,并在12月中旬又将
他于业务一部换至业务三部。
王先生觉得不能接受公司降低他的工资,于是决定辞职。王先生于2005年2月4日早上给公司领导写了一封辞职信,在信中,他写到感谢公司在其工作期间给予的帮助,以感到对不太适应目前工作为由提出辞职。下午则办理了相关的交接手续,然后就请了4天的事假,经批准后即回家了。2005年2月9日起是春节,王先生此后就未再去上过班。
春节过后,王先生多次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但公司一直未予办理。遂于2005年4月23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2004年11月-2005年1月克扣的工资共计1500元,并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仲裁委于4月28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因是王先生2004年2月8日已离职,请求事项已过申诉时效。
王先生不服仲裁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法庭审理中,公司答辩认为:王先生在工作期间只做一个项目,占公司营业额的万分之二,与其担任的职务及身份不符,属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公司考虑其年龄及家庭情况后并没有辞退他,而是调整其工资并将其调任其他职务,再给他一个发展的机会。而其突然提出辞职,并在公司领导尚未核准时就擅离职守,请了4天事假后就一直旷工,公司多次联系其上班未果,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双方曾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在合同期内解约,须支付另一方金额为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故甲公司特提出反诉,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
后此案在法院主持下以调解结案。
欢迎投稿讲讲你的职场经历或者理财感悟
返回新浪伊人风采频道首页 返回职场理财栏目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