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克扣了王先生的工资,因此,王先生完全有权利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借“对目前的工作不很适应”之类友善的借口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常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丧失了自己应得的权利,如果不是写了这么友善的辞职信,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得到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须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时才可设定违约金。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收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单位服务的年限。特殊待遇包括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其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本案中,甲公司与王先生没有服务期约定,也没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却在与其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属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辞职是否需经公司批准?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条:“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辞职是无须理由的,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的,那么等到30日后,当然这30日内还是必须坚持上班的,无须单位同意,辞职行为当然生效,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文/董保华工作室 章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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