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是否可以随意调低员工的工资?
减少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
继续履行。
本案中,双方未协商一致,应按原合同履行。所以,公司应支付王先生克扣的工资共计1500元。
◆单位应在何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
因王先生的辞职信中并未以“单位克扣工资”作为辞职的理由,所以单位将其理解为一般的辞职而要求员工提前须30天通知,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能作为不办理退工手续的理由。
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包括(一)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二)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三)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四)将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本案中,甲公司一直不肯帮沈先生办理退工手续,明显违反了此条的规定。而且根据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末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招工登记备案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而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负责赂偿。因此王先生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其因单位原因而未领取到的每月432元的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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