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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职场性骚扰是暗箭难防(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1:32 人才市场报

  职场性骚扰第一道防线——合同和规章

  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对女工权益的保护,主要涉及的是劳动中和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等的权益问题,对性骚扰等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受这一法律框架的影响,中国的企事业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制订内部管理章程和规则时,基本都没有禁止性骚扰的内容。

  今年6月初,在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联合举办的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呼吁,要在劳动法中对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通过法律规定强制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禁止性骚扰及相应的处罚条款。

  专家指出,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主要是基于就业与劳动关系确立、变更和解除过程中的基于性别的机会不平等产生的。同时对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雇主与雇员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在劳动法中作出规定比较可行、有效。在劳动法中应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平、安全、无伤害的良好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制定禁止性骚扰的纪律规定,必须确定专门的机构受理职工有关性骚扰的投诉,负责调查处理等等。如果职工在企业经常受到性骚扰,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职工对企业有关性骚扰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请求劳动仲裁部门予以解决。

  虽然国家已经把反性骚扰写进了法律,但是还很“初级”,可操作性也不强,而将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写进劳动合同,这是个以最短的时间、最直接的方式防范办公室性骚扰的较有成效的措施,可以约束一些人的不轨之举。法律专家认为,将防止性骚扰写进劳动合同可以给劳动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

  一些法律和劳动方面专家认为,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时,可加入相应条款。如企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处罚办法,就可以此为依据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如女工单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提出要求,在与企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取得对自己相应权利的保障。其内容可以有:领导与女职员谈话不应在封闭的办公室,否则,女职员有权拒绝。女职员受到不礼貌对待时,可向纪律部门投诉,并要求道歉。情节严重,影响女职员身心健康的,可要求赔偿。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文/赵文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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