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北京市政府起草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将向女性发黄色短信纳入性骚扰的范畴,同性之间的黄色短信算不算性骚扰?男人会不会遭受性骚扰?6月11日,“中国女性法援公益律师第一人”郭建梅女士与两性专家李扁先生做客伊言堂,共同探讨性骚扰话题。
以下是本次聊天实录:
各位新浪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亲爱的新浪网的网友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收看新浪视频,我是主持人王莹。这里是新浪女性为您带来的伊言堂节目。近日北京首次明确规定禁止以文字、图像、电子信息、形体等任何形式对女性进行性骚扰,对于这个话题我们今天特别请到两位嘉宾和我们一起展开探讨,一一为大家介绍一下他们。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有“中国女性法援公益律师第一人”之称的郭建梅女士,欢迎您郭老师,在这里跟各位打声招呼。
郭建梅:大家好。
主持人:来自中国青少年艾滋病防治教育工程的发起人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青年性学论坛的召集人、青年性学家李扁先生,欢迎李老师。
李扁:朋友好。
主持人:两位老师,近日我们首次提到电子信息骚扰女性主要是指短信,不知道这个短信内容我们是如何规范它是属于性骚扰的内容呢?郭老师可以从法律的角度给我们说一下。
郭建梅: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条例第一次把短信还有文字、图像具体行为方式规定在里面,这是非常大的一个进步,应该说它将来会在社会中起到很大作用,如果通过的话。它指的是一种,不能把电子信息所有的一概而论称为性骚扰,这样的话也是不客观,也是不能实现的。最重要的还是按照,如果当一个电子信息出来以后,带有黄色的性质,怎么判定它到底是不是性骚扰,还要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某种行为所具有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来定。所以,不能对每个短信都能够一概而论它就是性骚扰。
具体来讲比如一个信息发放的行为人,他有没有主观故意。还有从客观上来讲,接受信息的当事人有没有感觉到不舒服、抗拒或者是有被骚扰的感觉。当然最具体的来讲,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发信息是不是连续的、频繁的、特定的对某一个人有一种非常强烈的愿望,希望对他示爱这种行为。如果没有的话,他只是一种群发,或者偶尔的一次开放玩笑,这个不能定义为性骚扰。
主持人:郭老师给了一个简单的界定,我这里有一条短信两位评鉴一下看它是不是具备骚扰的功效。
这条短信是“轻轻拨开你的外衣,你是那样白嫩,发出淡淡的幽香,舔一舔再咬上一口,我心飞上九霄云外,啊,粽子。”
郭建梅:我觉得这个不能说就一定是性骚扰行为,这个短信我也收过,很多朋友我觉得现在这种黄色短信遍地都有,但主要要结合当时此时此地的特点和情况。
主持人:李老师,您从两性的角度觉得这条短信会给两性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李扁:性是一件欢乐的事,就这个短信来讲,可能一种快乐,我读到这种短信之后,是别人发给我的,我感到高兴,非常高兴,跟你分享,但是人有差异,甲的蜜糖就成为乙的毒药。这是不是构成骚扰,要看特定的对象,比如我发给郭老师您了,您觉得特别不舒服、呕吐,或者是你老公看见了,觉得我跟你有暧昧关系,婚姻都破裂了,造成了伤害、造成了后果,肯定是骚扰了。否则大家对于性的姿态、态度可以更豁达、超脱、更智慧一些,没有必要像这样一条短信小题大作。
主持人:还是特定的环境看来是否构成性骚扰。
郭建梅:因为黄色短信铺天盖地都是,每个人都收到过,如果你把每个人接收的所有黄色短信都认为性骚扰就有点小题大作或者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制止起来也不客观、也不现实,所以要看发短信此时此刻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还有他有没有主观故意,有没有客观的后果,还有就是他是不是特定的对某一个人连续不断具有骚扰心理和愿望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我认为是不能定位性骚扰。
主持人:现在我们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像这种电子信息有可能会造成性骚扰,有一些语言、文字、图像包括肢体行为,这里请两位老师给 指一些性骚扰的案例,我们在这里也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
郭建梅:现在从北大妇女法律中心来讲代理了7、8个,本人也代理了2、3个。因为性骚扰行为包括肢体行为、语言还包括信件等等很多方式。短信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典型的一种性骚扰的方式。比如说可能在前两年大家都知道的非常著名的有影响的,在四川重庆一个叫文静的女孩被他的校长长期在4、5年时间内骚扰,这绝对是性骚扰,因为其中一个证据就是有18条黄色短信,不仅仅是黄色,是针对她而言的一些信息。比如我特别喜欢你,但是你为什么不给我答复呢?这样的信息有18条。我们从电信部门特地找出18条。但是因为当时没有这个法律规定,对到底什么是性骚扰还有一个争议。所以,最终我们这个官司是一连败诉,到现在依然是败诉。
主持人:但是我们现在有规定,这个官司局面是否能够得到转变?
郭建梅: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实施里如果顺利通过,我相信在北京市制止性骚扰有一个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个问题,性骚扰的立法,从法律措施这方面还是刚刚起步,我觉得万里长征刚刚开始第一步,因为性骚扰这个问题制止起来还涉及到很多观念、心理、文化、传统,还涉及到很多很多的因素,所以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一件事。
主持人:任重而道远。在这里请教一下李老师,为什么像性骚扰的事情越来越多,是原来就有,还是现在浮出了水面?
李扁:我们讲反对性骚扰,但是“性”和“骚扰”要区分开, 反对“骚扰”,不是反对“性”。性应该是人人都喜欢、人人得离不了的,这是自然的生命现象,这是生命的原动力,一个原点的东西。当前整个社会,中国的议事进程,前30年是食欲年代,是吃饭时代,中国的核心注意力是怎么吃饱肚子,因为袁隆平解决了这个问题。下一个30年主要就解决性的问题,我称之为中国人情感的第二次发育,就是性欲开始意识到了,不断得到表达,企求满足。所以,性的需求会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早。前两天网上一个20多岁的小朋友跟我聊,另外一个14岁的女孩子跟他讲,他的男朋友换了好几个,说我14岁还在流鼻涕,性的表达场合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那么性的表达越来越多,性骚扰不文明,我对文明的规定的理解是以规则来治理冲动。咱们的立法是规则上要多做文章,这个努力是非常好的,包括郭女士在内很多人在推动这件事,使性的表达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文明,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
主持人:您觉得有了这个法律条文具体的形式的推出,会不会遏制一些性骚扰呢?
李扁:可能会起一定的作用。但是总体来说,这个东西目前来讲只能算作一个倡议性的东西,我可能对法律不是特别尊重。但是因为我们目前国家立法,最近30年立了200多部法,但是很多法确实只是立了,但是无法去执行,无法去使立法的精神实施到位。而且这个问题,我觉得性骚扰这个立法,不是解决人和人之间性的规范建立的核心的办法,不是这样的。
主持人:您对这个条例也信心吗?
李扁:我的看法是不能治本。
郭建梅:我有一点还是跟李老师的看法不太一样。我觉得之所以我们以前在反对性骚扰,在最近几年,反性骚扰的呼声越来越多、越来越高,民众也非常关注。而且现实生活当中确实也比较严重突出这个问题。所以,一直不得解决。不得解决的原因,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除了文化、心理、传统因素之外,其中一个就是法律的规定还不到位,比如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有一个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是这个规定只是原则性、抽象性、口号性,没有具体的办法,包括什么叫性骚扰这个概念都没有界定。但是这一条规定,它是对什么是性骚扰,它的形式、特点做了具体的明确,这个明确实际上意义是非常大的。
主持人:已经有进步了。
郭建梅:对,已经有很大进步了。说明什么呢?如果这个法律得以顺利实施通过,如果一个人遇到性骚扰,执法部门审理的时候就知道什么样的情况是性骚扰,当然还要结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语言等等,这些就明确、明示了。有了明确的东西它就有操作性。所以,我认为它是非常追要的一部,而且是非常有效的。
主持人:郭老师,您受理了那么多案件,您觉得女性如何保护好自己抗拒这种性骚扰呢?
郭建梅:首先要有这种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要把性骚扰行为理解成为一个很简单、很普通、很轻微的一件事情。实际上从我们对被骚扰的当事人的处境来看,一个性骚扰对于她的危害,从心理到身体,到社会方方面面,影响非常大。
比方说谈到四川文静,文静站出来去起诉,最后一连串败诉,对她的伤害,最后她离了婚了,为什么离婚?丈夫觉得为什么骚扰你而不骚扰别人呢?这是中国很多老百姓看到,对一个好女人的标准,是一个非常内秀、相夫教子。后来她失去了工作,周围很多人都不理她,把她当成一个不好的女人,而且她得了严重的抑郁症。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一个人的伤害非常大。所以她要争取她的权利。争取她权利的方式,首先在她遇到性骚扰的时候,她要告诫对方,我不欢迎你这样,我对你这种做法表示抗拒,首先要表达自己的态度。在职场性骚扰非常突出,我们也有过调查,基本上都是领导对部下,有权力的人对他的下属。在这个时候,在中国现在这样一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她怎么办呢?又想保住这个饭碗,又想保住这个工作,怎么办?她往往是忍。但实际上忍的这个过程非常痛苦。我遇到一个案子,而且是发生在去年,发生在著名的外资企业里的一个很亮丽的女孩,她的韩国老板对她骚扰。这个骚扰过程,最后她留下遗书,她就是因为没有办法,她想留住这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