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父母离婚时和离婚后,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的财产权利?
父母双方离婚时随着其夫妻身份的消除,原来存在于其间的法定财产关系――婚后所得财产的共有关系也会随之而解除。但是,由于他们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他们还将分别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产生财产关系。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的保护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更为重要。
1.离婚时,明确家庭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父母分割财产的行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即父母不能协议处分依法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否则就承担返还或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2.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更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应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倾斜和照顾,并且对于有些共有财产以赠与的方式 确定其权利归未成年子女享有或者所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权使用。
3.抚养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须严格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保护管理归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防止任何人侵犯抚养子女一方非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对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实施处分行为。
4.父母离婚时,不直接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一方,应给付抚养教育费用;获得抚养教育费用是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项财产权利。依法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诉讼权,请求法律保护。不履行给付义务情节恶劣者,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在离婚后发生了变化,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事情变更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者免除。
6.离婚时,父母亲一方确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用其财物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七、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守什么原则?
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在保护房屋的产权、居住权等方面,均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对保障妇女离婚后的正常生活和儿童的健康成长是非常必需的。
2.保护房屋产权
要在查清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有无过错、是否抚养子女、住房的结构以及有无其他解决住房的条件和途径等情况的基础上,在合理,公平地考虑产权人的利益,保护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住房问题。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在解决住房问题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住房主张的条件均等,应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住房确有困难的一方。
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由于住房问题涉及诸多方面。为减少矛盾、促进住房问题的圆满解决,人民法院应立足于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尽可能达成协议。
5.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在处理住房问题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条件均等,应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八、在离婚官司中,住房问题应如何处理?
离婚时的住房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应严格按现行民事法律政策执行。
1.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
对离婚时双方居住的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夫妻个人所有房屋的处理
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无房居住的、可判其暂住二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夫妻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4.夫妻共同居住公房承租的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
•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可承租的情形。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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