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离婚时对私房应如何处理?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指出:“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这一原则,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私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
2.对不宜于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扶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以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无居住,可判其暂住二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以其用于租房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十、在离婚官司中,应如何处理公房承租权?
离婚官司中处理的公房承租权,涉及方方面面,具体操作起来相当复杂。因此有必要确立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以利于矛盾的解决,主要有以下一些方法:
1.隔断分开
主要适用于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使用面积较大,可以分断隔开的。例如房屋是两室一厅的,或者有两间以上房屋的,隔断分开后,由双方承租。
2.调换为二
主要适用于双方不愿相邻居住而所争议的房屋面积又太大,或者房屋结构不宜隔断的,可以限期由当事人自行调换分开,分别承租。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支持。逾期不能调换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裁判。
3.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
主要适用于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有房地产单位或房管部门另行安排一定的住房,现有住房可由一方承租居住。
4.经济补偿
主要适用上述三种方法均不能解决的,或者一方愿意自行另找的住房的情况。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可参考租住私房的平均租金标准,以及需租住私房的时间长短综合考虑。同时,还应考虑对方的收入、子女抚养等情况。
十一、男方分得的房屋,离婚时女方能否承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成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认定应当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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