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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遭遇悲情的畸形婚姻(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20:34 新华网

  法院经耐心调解和严厉批评教育后,依法解除了小惠与董三的婚姻关系,并促成双方就儿子抚养和经济扶助问题达成协议,所生儿子由董家抚养,由董家支付给小惠经济扶助费3万元。

  案件已然了结,却留下了辛酸和思索。年轻的小惠终身残疾了,那3万元经济扶助费能维持她的一生吗?相对于她无价的青春又值几何呢?这悲惨结局的原因在哪里?责任由谁来承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解析一

  合法婚姻啥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婚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施加干涉。2.结婚时必须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即结婚时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重婚。4.必须不具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男女双方具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患有医学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等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5.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条件缺一不可,男女双方必须完全具备时方可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婚姻,如果违反其中任何一条,即使取得了结婚证书也属无效婚姻。

  本案中的当事人小惠和董三之间的婚姻违反了上述条件中的两条:一是小惠当时年仅18岁,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20周岁结婚年龄;二是董三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签代领了结婚证,也间接违反了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原则。故本案中小惠和董三之间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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