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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遭遇悲情的畸形婚姻(5)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20:34 新华网

  解析二

  无效婚姻咋解决?

  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被撤销的婚姻,从结婚开始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无效婚姻并不是从宣告无效起才无效,而是从一开始就无效,其后果是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一般均产生婚姻关系、财产关系和子女关系等三个方面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关于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无效的婚姻登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解除该无效婚姻。

  2.关于子女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与所生子女的关系并不因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合法婚姻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在由谁抚养子女的问题上,同样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教育成长的原则来处理。

  3.关于财产关系。男女双方婚前的财产同样归各自所有。由于双方的婚姻无效,其同居期间所有的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小惠和董三之间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在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上,鉴于小惠已丧失劳动能力,经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协议,由董三及其父母抚养其儿子,并由董三给予小惠3万元的经济扶助,体现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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