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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遭遇悲情的畸形婚姻(6)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20:34 新华网

  解析三

  放火烧自家犯罪否?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侵害的对象一般是指公共财产或他人私有财产。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放火罪与其他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的主要区别。如果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该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或者使他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同样构成放火罪。放火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主要根据放火焚烧的对象性质及其所处的环境来分析认定。凡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产被焚毁的后果,或同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均构成放火罪。

  本案中,小惠放火焚烧的是自己居住的距街道居民区相对隔离较远的楼房,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对不特定范围的公私财产和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危害,即其放火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放火罪。

  但小惠的放火行为还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非法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河南省规定此罪数额较大和巨大的起点分别是2000元和2万元。因本案中小惠对其放火焚烧的楼房仅有居住使用权,而产权属其公公所有,她焚毁的仍是他人的财产。如果造成的损失达到较大或巨大数额,其行为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公公老董在小惠放火后由于担心家丑外扬而没有报案,且现场已被破坏无法评估损失数额,故小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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