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赛选手在参加本次大赛期间不得参与任何其它比赛活动;
参赛者必须不受任何其它各类经济合约限制或束缚;如参赛选手在参赛前已经签订业务合同,则其在报名时应当及时予以说明,组委会有权判定其是否符合参赛条件,并建议其与签约方协商,以采取不影响比赛的解决方式(该解决方式是否影响比赛以主办单位的认定为准);若参赛选手在报名时未说明已签订业务合同该等信息,如主办单位在比赛期间发现该等情形,则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大赛主办单位对参赛者的报名资料全部内容及在参赛期间的形象表演和活动及由此拍摄的平面、影像资料拥有制作权及使用权(含平面、影视及影视剧);主办单位对上述资料及制作作品有完全的著作权,并可为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保存、使用、发表、发布,而无须征得参赛者的同意或支付任何报酬。上述保存、使用、发布的权利不以参赛期间为限;
参赛者在参赛期间,不得进行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1、 参加非大赛组委会安排的国内外时装表演(无论营利与否);
2、 拍摄非大赛组委会安排的广告(含平面、影视);
3、 拍摄非大赛组委会安排的影视剧;
4、 私自接受非大赛组委会安排的采访;
5、 在任何传媒刊登、播放非大赛组委会安排的任何形式的图片、音像、文字资料。
6、 选手确认除非大赛组委会预先书面认可,该选手在此期间的安全与大赛组委会无关。
7、 入围决赛选手在参赛期间封闭训练的生活由大赛组委会统一安排,参赛选手应服从组委会的管理,不得留宿外人或者擅自离开住地,不得从事赌博、酗酒以及任何违法行为,否则,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
8、 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应当爱护公物以及比赛现场设备,如因其本人原因导致相关物品损坏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 参赛期间,参赛选手应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并承诺将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进行义务演出。
10、 参赛选手应当遵守大赛组委会关于参赛选手登记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如实填报自身情况,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参赛选手提供的信息和证件不真实,则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1、 参赛者必须严格遵守大赛组委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