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一:22个小时为何算一天半?
2008年的3月17日,对于王聪来说终身难忘。这天下午4点,从沈阳抵达北京的他住进了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可这一住却引发了一场官司。
王聪这次在北京的行程是2天,17号到,18号离开,由于返程的火车票是晚上,所以王聪决定在18号午饭后退房。18号下午13点40分,收拾好行囊下楼结账的王聪却听到了一个意外的消息。宾馆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王聪退房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中午12点,按照规定宾馆要加收王聪半天的房费,也就是要多交74元。
王聪觉得很不理解,自己是3月17日下午4点入住的,结账的时间是18日的下午2点左右,总共住了22个小时,一天都不到,可宾馆却要按照1天半,36个小时来收费,这明显违背了最基本的计量原则。
于是,王聪和宾馆方面进行了理论,但对方却显得更加理直气壮。王聪说:“他们跟我解释说都这样。他用了一个程度副词,都,我很惊讶。都这样,那涉及面太广了,都这样可了不得了,这是很严重的事。另外一个服务员给我解释,一直这样,一直这样,就说明时间长期性的,这要是问题的话,这就是个老病根了。”
王聪很郁闷,难道“长期都这样”就是让自己多花冤枉钱的理由吗?
一气之下,王聪将广安门铁路宾馆告上了法庭,要求宾馆方面书面道歉,退还多收的半天房费74元,并赔偿自己因起诉导致的经济损失。可是,酒店方面却毫不退让。
酒店方代理律师说:“宾馆的主要功能是过夜,不是给你住多少时间的,所以宾馆的计算单位是以夜为单位,不属于霸王条款,它是行业惯例,国际惯例。”
宾馆方面认为,宾馆的主要价值是过夜。所以宾馆房价表上的“天”指的不是24小时,而是指“一夜”,也就是说宾馆是以夜为结算单位的,一间房过一夜就算一天。这一点早在1978年,国务院《关于饭店计算外宾住房天数的规定》中就有了明确的规定。
2002年,该规定还根据国际惯例采用了中午12点作为夜与夜之间的结算点。
所以,宾馆方面认定,王聪17号下午4点入住,到18号中午12点,就算住满了1天了。从18日12点开始到13点40,这超出的1小时40分钟,应该算做第二天的房费,由于这段时间没有超过6个小时,所以只加收半天的房费,也就是74元。并且这一点是王聪自愿选择的。
在宾馆方面出具的入住单中,的确标注了“退房时间的字样,下面的确也有王聪的签名,然而王聪却表示之所以签字实在是出于无奈:“我承认这是我签的,这个看起来很平等。人家没逼着我,去住人家的店,人家也没逼着我去签字画押。但是实质这种平等好像是一种虚拟的平等。 ”
王聪表示酒店采用中午12点作为夜与夜之间的结算点根本就不合理。而且入住单是宾馆提供的格式条款,客人无权修改,只能选择签字或者不签字,这显然个霸王条款。
调查二:哪来的国际惯例?
都说客户至上,宾至如归。客户的需求千差万别,对退房时间的要求也不一致,可酒店为什么要求客户一定要按照统一的时间来退房呢,12点钟退房的规定又是从何而来呢?
记者特地采访了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的副院长谷惠敏,她告诉我们:“全球所有的国家,只要是实现,就是国际通行的这样一种国家的话,全部是实行的中午12点钟退房的,下午2点钟入房。”
谷惠敏表示12点退房由来已久,很有历史。早在 1920年,国际饭店业的发展初期,当时国际饭店协会为了明确饭店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便以协会的名义制定了一个行业规矩,其中就规定了12点退房。
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旅游业开始发展,随着外国游客入住,中国旅游饭店协会也借鉴了这条国际惯例,并将它写入了2002年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当中。
谷惠敏还说:“最初的时候,我们都是招待所,自从对外改革对外开放,引进饭店业,我们就采用了12点钟退房这样一个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谷惠敏表示,12点退房的国际惯例,是在近百年酒店行业的运作过程中不断摸索出来的,这个规矩之所以能流传这么久,是因为它非常地符合酒店行业的运行规律。
这一点,有着几十年饭店经营管理经验的张志军也表示赞同:“国际惯例是人类的财富,因为它是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种族的人在一起共同交往的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则,那这个规则,对大家伙的交往都是有好处的,好有一个标准。”
不过,对于这种说法,北京消费者协会却有不同的意见,北京消费者协会认为,酒店行业不能以国际惯例作为回避现实国情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欧洲,它的用工成本在中午12点到下午2、3点钟的时候是最低的,所以那时候的欧洲从降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虑,选择12点钟退房是合理的。
但是,目前我国酒店服务人员用工采用的是按月计酬的方式,不存在单位时间劳动成本不一致的问题,所以继续沿用12点钟退房的国际惯例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中国旅游饭店协会的副会长徐锦祉表示,统一退房时间不仅是出于酒店自身管理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
徐锦祉说,酒店的消费者不仅包括离店者更包括入住者,所以不能只是片面地从维护离店者的利益上来讨论“12点钟退房“,而应该站在所有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然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却认为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在内部行规中,规定统一“12点钟退房“的这种做法,不利于企业间展开竞争,也没有方便消费者。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屈建辉说:“市场经济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鼓励竞争,统一12点钟结账这种方式,一个对于旅游饭店内部限制了竞争,第二个就是限制了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第三点就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调查三:房费结算还有多少“潜规则”?
除了大家熟知的12点退房以外,酒店房费的结算还有没有别的潜规则呢?
9月25日凌晨5点40分记者来到北京温泉金龙宾馆登记入住,这里标准间的价格打完折之后是832元,但没想到的是,当天下午3点当我们去退房时,仅仅入住了9个小时,却收到了1天半房费的账单1248元。在结账单上我们看到,同一天同一个房间内却出现了两笔房费,分别是832元和416元,这是为什么呢?
宾馆人员告诉我们,由于我们是在25日早上6点前入住酒店的,所以从25日早上5点40分到6点30分的这段时间算做第一天,应缴纳一天的房费832元,而从25日早上6点30分至下午3点14分退房时的这段时间应算做第二天,由于没有超过6个小时,所以只收取半天房费,416元,两者合计是一天半1248元。
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这是宾馆业内通行的计算方法,然而如果这么计算,也就意味着,在从5点40分到6点30分的50分钟内,我们付出了一整天832元的房费。
宾馆服务人员说除了12点退房这个节点之外,酒店业还有两个结算房费的节点,也就是早六点和晚六点,就是将早上6点左右前入住的算前一天,而把晚上6点后入住的算成后一天。如果我们是从早上的5点多住到晚上的6点之后,那么,这一天在账单上出现的费用就不是一天半了,而是两天。
看来,之前酒店所说的,房价表上的“天”指的不是24小时,而是指“一夜”,纯属是无稽之谈了。
早上5点多入住,晚上6点多退房,就算我们把黎明当做深夜,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一夜,但酒店却能掰出两夜来,收两天的钱。
看起来,论“天”卖还是论“夜”卖并不重要,一切都要以酒店的规则为准。
按照这种计费方式,住客就很有可能在12个小时多的时间里 被收取48小时的费用。这合理吗?中国旅游饭店协会的副会长徐锦祉说:“会有这种情况出现,但我觉得第一这是一种比较少的情况,那么第二种情况,我想跟你这么说,假定说半夜的12点到,那么作为一个酒店来说,它需要留房的时候是前一天的中午12点开始,或者下午2点就开始给你留房间了,就不能够把你的房间卖出去了,是这样一个道理。”
酒店方面表示6点以前入住客房,意味着这间客房在头一天12点退房后就被预留出来了,所以收取一天房费是没有问题的。可是让我们不解的是,留不留房,怎样高效的利用自身资源,那是酒店的自己的事情,总不能把没卖出去的房说成是预留的,让消费者来承担这部分空置时间的费用吧?我们注意到,在国际饭店协会1920年制定的行业规范中并没有6点作为结算节点的规定,如果说12点退房是沿袭了国际惯例,那么早6点和晚6点这两个时间节点又是从何而来呢?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的副院长谷惠敏解释说:“饭店产品它的核心,卖的是一个时间段的使用权,而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够正常使用这样一个时间段,就必须对特定的时间进行一个约束,正如我们选了12点它是一天,那么12除以2那么肯定是6。这一个最基本的算术常识。”
调查四:点对点退房能实现吗?
在各种房费结算方式的建议中,点对点退房的呼声最高的,所谓的点对点退房就是按照客人的实际入住时间计算,住满24小时才算一天,那么,会有这样的酒店吗?
为了寻找线索,我们在QQ12315中发布了征寻24小时酒店和征集体验者的公告 。信息发布后,我们收到了各地网友的反馈,其中有一位网友告诉我们在深圳有一家五星级的酒店已经实施了这种点对点的计费。
酒店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他们从今年7月份起就开始实行“点对点”的优惠活动,客人在任何时间入住,只有满24小时才算一天。不过在咨询中我们发现,这个所谓的24小时的价格比酒店按照“国际惯例”结算的价格要高许多。
这家酒店同时采用“国际惯例”和“点对点”两种方式在计费,其中标准间按照“点对点”收费比按照“国际惯例”收费要高32%,而且起步就是一天,这有点换汤不换药的感觉。
那么,还有没有更加理想的“点对点”计费的酒店呢?这时候,一位武汉的网友给我们提供了一条线索。
为了验证它的真假,记者特地飞到武汉一探究竟。通过体验员体验调查,武汉的这家酒店的确是采用了“点对点”的收费方式,这样就省了很大一笔钱。看来还是“点对点”的收费方式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