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艺人杨颖(Angelababy(微博))拍摄广告时将未上市的GF5数码相机样品图片上传至网络平台,合约方松下电器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费用900余万元,并赔偿100万元。
近日,负责该活动的麦肯-光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麦肯公司)将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松下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解除广告代言合同和广告拍摄制作相关事宜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275万余元。
麦肯公司诉称,2012年2月,我方与松下上海分公司陆续签署了若干报价单和合同等文件,安排艺人杨颖代言松下LUMIX系列产品和美容健康小家电。双方签订的《赞助合同》约定,在杨颖主演的电影《第一次》中植入松下数码相机和美容小家电产品。双方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约定,由杨颖在中国大陆境内为松下出演企业广告和商品宣传,代言范围为LUMIX系列产品和美容健康小家电产品。双方签订的《明星明细书》约定,杨颖代言活动的代言费、制作费和电影《第一次》追加费用的价款总额和明细。
另称,3月1日,松下公司确认了麦肯公司制作费部分的报价单,但由于已经发生纠纷,该报价单对应的《广告拍摄、制作相关事宜合同》未签署。
3月17日,拍摄松下LUMIX系列产品广告过程中,杨颖通过手机将松下尚未上市的GF5型号数码相机的样品图片上传至其Instagram账户上,导致该图片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松下上海分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于当晚通知麦肯公司停止杨颖的广告拍摄活动。3月26日,麦肯公司收到松下公司发来的律师函,以该事件严重侵犯了松下的商业秘密、影响其营销策略和市场计划为由,通知解除所有的合同,并退回全部已经支付的费用9 910 014元,且就样品泄露事件支付赔偿金100万元。麦肯公司无奈终止杨颖代言活动以及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截止目前,麦肯公司就此代言活动实际支出和服务费用损失为2751353。67元。
麦肯公司认为,有关杨颖的代言活动和《赞助合同》、《广告代言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应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松下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松下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解除麦肯公司与松下上海公司之间的广告代言合同和广告拍摄、制作相关事宜合同;赔偿损失2751353.67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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