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嘉合(北京大学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
男女平等作为一种思想观念由来已久,作为一项人权要求尽人皆知,作为世界妇女的共同愿望,它成为各国妇女运动的致力目标。在中国,男女平等的立法已经实施了半个世纪,男女平等意识早已深入人心。然而,今天我们再次讨论这一话题时,仍然深切地感受这一理论所承载的实践任重而道远。
一、中国实现男女平等的制度保障
中国妇女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起诞生。新中国建立前夕,在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提出了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制定了一系列男女平等的立法和政策,为男女平等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中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这些立法和政策的突出的特点是,女性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得以确立,改变了中国传统中的女性是男性附属物的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把女性作为主体、作为与男性平等的人来看待,承认女性在参与社会生活、接受教育、参加工作、参加选举、平等获得财产方面的权利,在政治、教育、就业等方面全面改写了女性的第二性的历史。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的是低工资高就业和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劳动者得到广泛就业。社会职位由国家安置,安置中的男女按比例搭配,基本保证了男女两性有同等的就业机会,有差不多同等的工资收入。中国妇女在这些政策的激励下,走出家庭,走向社会,改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传统角色,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男女分工模式,改写了女性与社会隔绝的历史。这一时期的男女平等流行的话语是“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这一模式构建了中国1949年至1978年期间的独特的性别平等文化。
1995年,在联合国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平等和谐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它意味着男女平等的概念成为了一个具有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国家观念,并且在维护男女平等方面国家要自觉承担应尽的责任。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它提供了解决男女不平等问题的政策思路:即在法律赋权的基础上,通过稳定而持久的政策实施,着力改造造成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和分工形式,克服支撑这一结构的文化观念和社会习俗,消除实际上存在着的对妇女的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作为基本国策,它也是一个包含政策制度的公正性和政策结果的公平性的行动方案。即:要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各项决策,推动男女平等意识覆盖决策制定和执行的各个层次、各个部门和各个领域。也就是说,在政策制定与执行时都要以促进男女两性共同发展、共同受益为依据,经过长期努力,达到两性大体相近的权利实现。
综上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为男女平等做出了巨大努力,男女平等的立法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不能不看到,男女平等在实践层面上并没有一蹴而就,随着社会的巨大变迁,男女性别分化出现了值得关注的倾向。对于男女平等的理解,判定性别平等的标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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