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案件:西安市一家公司的办公室内勤王女士状告公司总经理对其进行性骚扰。这场官司被定性为“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尽管到目前为止还无法知道结果,尽管原告方对打赢这场官司并无太大的信心(因为取证困难),却让人们对办公室性骚扰有了诸多的指证。
指证一:
办公室性骚扰无处不在
数字佐证:
在某网站进行的有关办公室性骚扰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11669人在回答“你遭遇过办公室性骚扰吗”这个问题时,50.66%的人作肯定回答,这说明了办公室性骚扰的普遍存在性。
早在1979年,美国一个妇女组织就曾对198名联邦女雇员进行过一番调查,结果表明有40%的人曾经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骚扰;有25%的人因抗拒而被停止晋升,11%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另据《红书》杂志对9000余名妇女的调查,约有88%的人曾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根据美国劳动妇女协会的一项调查,在155名提供答复的妇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骚扰而被迫失业。
指证二:
为“性骚扰”立法任重而道远
佐证一:法律条文
援引欧洲联盟去年的统计,无论是公营或私人机构,性骚扰已成为欧洲职业妇女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西班牙有84%的职业妇女遭受过性骚扰,其次是希腊60%、德国50%、荷兰58%。自诩“君子之国”的英国,也有51%的职业妇女遭受过性骚扰。
美国是最早提出性骚扰问题的国家,1975年,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把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美国已经有很多起因为性骚扰而给予赔偿的判例。其中有4名加利福尼亚妇女因为在工作时经常受到男上司和同事利用低级下流的语言、玩笑和触摸等手段实施的性骚扰,提出赔偿要求后得到22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一位获得了130万美元的赔偿。
迄今为止,除了美国以外,已经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
联合国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第1款明确将“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列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我国并无明确以调控“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规范,但我国并不缺乏有关对反对性骚扰行为的条款与规定,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中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诽谤罪;《公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佐证二:立法者“足音”
在有关性骚扰的立法问题上,女权主义者麦金农教授的工作最为突出,她使性骚扰成为犯罪,是提出“性骚扰”概念的第一人。麦金农给性骚扰下的定义为: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1991年11月,安尼塔·希尔公开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长候选人拉伦斯·托马斯法官对她有性骚扰行为,至此,麦金农的性骚扰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视台实况转播的参议院听证会使性骚扰成了一项家喻户晓的罪行。这使得大企业马上想到,它们必须尽快拟定有关公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
而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癸尊,是在立法时严肃提出“性骚扰”这一问题的中国第一人。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时,针对法案第36条“关于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予禁止、处罚的行为”,他建议增加“利用职务之便对异性进行调戏,进行性骚扰,侮辱病人的行为”这一条款。
尽管,在正式颁布的《执业医师法》中最终并未列入该条款,但一石激起千层浪,这说明立法者已开始关注性骚扰,性骚扰不再只是女权主义者的“单音呼救”。
佐证三:立法障碍
中国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教授认为,目前大量的拐卖妇女、强奸、家庭暴力等显层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时候,对于性骚扰这样一个仅限于精神损害而没有任何实质性伤害的问题,还不到立法的阶段。而且,立法需要大量的典型案例和数据,目前连一件案例也找不到,如何立法?
在立法方式上,巫教授认为,由于反对性骚扰立法属于禁止性法律,放在行业管理法中就显得不太谐调。只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人身权利”条款中可以放入,因为它是一部跨行业的、综合性的法律。但是女子对男子的性骚扰又如何处置呢?
接着的问题是举证,拒绝性骚扰的后果往往是受骚扰人在提薪、升职方面受到刁难。但是,巫教授提出,这一点也不可靠。例如有的领导为了便于骚扰或进一步行动,反而对受骚扰人青眼有加,提薪或升职。此外,性骚扰只是在语言和身体动作上实现,对受害人的身体没有形成什么真正的伤害,“他要碰你一下、搂你一下,你怎么证明呢?”
陈癸尊还提出,即使要立法惩罚性骚扰行为,在量刑上确实也并没有什么好的措施。法律必须有一个量化标准,而对性骚扰进行量化的等级划分,无疑是困难的。
指证三:
讲黄段子是否构成性骚扰
男同事在女同事面前毫不忌讳地讲些黄段子,在办公室里普遍存在,于是围绕着讲黄段子是否构成性骚扰有着很多的争论:
律师石新:如果他们的行为尚止于语言阶段,就尚未到达性骚扰的程度。其实,很多地方的男职员都有类似行为,不外乎出于一种哗众取宠又或者想捉弄一下女同事的心理,女同事不用过多受其困扰。我的建议是,在别人讲黄段子时保持严肃,又或者直接向他们提出不要在你面前讲什么黄段子的要求,他们自然会有所收敛。
天汉:如果这样都算是性骚扰的话,那么不知道有多少男人都在做这样的事呢!包括很多领导并且尤其是领导。
hayu:我觉得有时候男士讲黄段子,并没有骚扰女士的意思,有时只是想缓和一下气氛。女士不必太紧张的。我觉得女士在此时只要装作没听懂就行了。
Andy:这个是100%的性骚扰,如果以我所在的加拿大的观点来看,我所在的工作场所和学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产生了由于性别原因的不愉快的感觉就是性骚扰,别说讲公开的黄色笑话了。
刀锋厨子:这应该属于性骚扰,在美国,如果你是一个女性,对面窗户里的男士经常在家里光着上身,你都可以告性骚扰,何况面对面地让你感到难堪。另外这种不知死活的家伙太给男人丢脸了。
职场自救
既然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控制性骚扰,那我们只有在等待新法出台的同时,进行自救。
先正己
强化免疫力:当你为了一个大定单讨好客户,为一次升迁的机会巴结有权势的大人物或为得到一些超出别人的关照而极力想和上司搞好关系的时候,你的“免疫力”先自软了一截。而当“病原体”看出你的“免疫力”漏洞之后,便有可能趁虚而入。所以,要先杜绝此类“虚荣心”,修炼一颗平常心。
树立正面形象:着装不要暴露;与异性同事间保持合适的距离;和异性同事单独在办公室时要把房门大敞。
再纠人
首先不要有怕羞的念头,要态度严肃目光坚定地逼视对方,以鄙夷的口气大声地斥责骚扰者——他们干的是见不得人的事,当然怕人听见。要立即明确地把内心的不快说出来,让骚扰你的人停止相似的行为。如果对方再犯,你就可以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把被骚扰的事说出来,一旦骚扰升级,你就有了旁证人。如果你不得不独自去面对对你有骚扰企图的同事或上司,可以让你的一个朋友每隔一定时间CALL你一次,以便你在尴尬的时候可以借故离开。假若你被骚扰,而无论你怎么样都逃不过对方的“魔爪”,你准备诉诸法律,但一定要事先注意收集证据——录下对方的话、保存对方不怀好意的礼物、有意地制造“人证”,甚至可以让对方的家人知道,这样你打的就是有准备之仗,就不会形成王女士案件中取证困难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