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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竞业禁止究竟止住了谁(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0:26 职场指南

  专家说法

  上海申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葛晓萍

  竞业限制不要损害员工利益,限制范围不易过宽

  随着人员流动的频繁,市场竞争的激烈,竞业限制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甚至滥的趋势。因为“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对它的定义和理解都容易夸大。对于那些没有掌握核心秘密(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人无需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

    如高中化学老师的例子。他特级教师的技术不是学校的秘密,没必要限制。再比如,一般的销售人员。他们手中掌握的客户资料并不是秘密,可以用其他公开途径获得。就好比一个健身教练跳槽了,很多学员就跟着他转俱乐部,这是教练个人的魅力和影响力。同样,销售手中的客户继续找他也是因为他个人因素,无关公司。公司可以要求他离职时,交出所有客户资料(名片、联系方法),但客户继续找他做生意而不找你这家公司,责任不在销售人员。

  限制期限要适当

  按照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3年。很多公司都会用足这3年。其实,很多时候,员工掌握的所谓核心技术或者秘密,一定时间内就过期被淘汰了,企业没必要束缚员工这么久。如IT人员,技术更新如此之快,你让他3年不做,他怎么活?这样限制员工很不人性化。而且对公司而言,赔偿也会增加,没有必要。

  权利义务要对等

  限制员工竞业的同时,公司一定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不能用他的看家本事吃饭,损失是很大的,公司一定要给高额的赔偿。

  至于赔偿额度,通常是弥补劳动者因丧失利用自己职业优势择业所带来的就业损失,一般年经济补偿额不低于劳动者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报酬总额包括他所有的收入,决不是基本工资。像北京、广州等城市有一个标准,就是公司的赔偿要使员工能够保持过去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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