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许多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仍需加班,那么,在节日里辛苦加班所得,能如数拿到么?近日,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列举了今年以来查处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几种表现形式,提醒广大劳动者,警惕加班工资猫腻,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还特地对一些问题进行了点评。
加班工资猫腻多
据统计,今年1—9月,上海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查处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单位1847户,为劳动者追回加班工资3000多万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沪上一些用人单位在发放加班工资中,主要存在以下五种形式的猫腻。
1、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符合规定。
普陀区某贸易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为690元(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在计算这些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483元来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以此来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专家点评:
根据规定,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但是,如果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而上述的某贸易公司认为,既然是正常出勤工资的70%来计算,而这些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工资是690元,他们的加班工资当然是按照690的70%来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了。这家公司的操作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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