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
有些单位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六天”或“七天”工作制为理由,不支付加班工资。例如,宝山区的某铜材厂在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实行“作六休一”的作息制度,员工每周正常出勤6天,每天8小时,周日休息。如果因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在周日加班的,公司对周日加班的劳动者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公司认为自己是依劳动合同办事,
不存在“任何问题”。
专家点评:
目前,我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劳动者每周应当休息两天。像上例所述的情况,即使劳动合同上有约定,该约定也是违法的,因此约定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员工在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5、错误折算加班工资。
还有些单位为了压低加班工资,在计算方法上投机取巧。例如,闵行区的某服装厂因为生产季节性较强,定单时间要求又紧,因此常常发生加班现象。为了降低因加班带来的用工成本,单位在折算加班工资时,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而是按照每月30天进行折算,即利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30×300%,使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缩水约1/3。
专家点评:
根据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天,得出日工资标准,再除以8,则得出小时工资标准,然后再乘以加班工资的计算倍数可以得出劳动者应得的日或小时加班工资。像上例所说的情况,其应当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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