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自定加班工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
一些单位无视相关规定,老板说加班工资怎么发就怎么发,而发放的加班工资数额往往低于法定标准,等于变相扣克加班工资。例如,奉贤区的某木材加工厂规定,本单位职工工资为1000元,如果安排加班,那么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5元/小时计发,从管理人员到一般劳动者概莫例外。单位觉得这样的做法非常公平。
专家点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例如一名劳动者月工资1000元,其在制度工作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当为1000×70%÷20.92÷8×150%≈6.3元。如果月工资为2000元,那他在制度工作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就应当为2000×70%÷20.92÷8×150%≈12.6元。而一些单位统一规定加班工资标准的办法看似公平,实质上是不公平的,而且单位统一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大大低于法定标准,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3、以调休的方式不支付加班工资。
一些单位认为,在休息日加班的,只要在其他时间调休了,就等于补足了他的休息时间,而总的工作时间并没有增加,以此为理由不发加班工资。例如,黄浦区的某商场对于所有加班的营业员均实行调休制,营业员在休息日上班的,公司发给调休单允许营业员在后面的工作日进行调休。但是,在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十月一日、二日和三日,以及春节期间,公司对于加班的营业员也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营业员彼此之间只好希望自己在过节时不要被安排到加班。
专家点评:
根据规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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