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协议:律师见证“卖子”条款
8月5日,神情忧郁、苦闷的赵红霞小姐,一进办公室就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她跟情人叶某于2004年5月13日签订的,协议里规定(节选):
一、 甲方(叶某)确认该男孩(指赵小姐所生孩子)为乙方(赵小姐)与其所生。双方同意
儿子由甲方独立抚养,并且甲方一次性支付10万元补偿乙方。
二、乙方若以后要探视儿子,前三年,每半年只能探视一次;三年后到孩子18岁前,每年只能探视一次;18岁以后,乙方不能擅自决定探视儿子,除非经甲方同意。即使甲方同意乙方探视儿子,每次也只能在远处望,不得近身接触,不得与儿子说话,不得让乙方的亲戚朋友接近孩子。
三、甲方若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除已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不得向乙方收回外,还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乙方若违反协议规定,也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记者发现,此协议书除双方签字和按指印外,还经过了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见证。
那么,这个连初中学生都会认为很荒唐的协议书是怎么签订的?
赵小姐为什么要把亲生儿子“卖”给其情人?
而孩子的亲生父亲为什么不让赵小姐自由探视儿子?
赵小姐收了10万元后为什么又要起诉儿子的亲生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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