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5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女由张东抚养,两人存款6.8万元,价值7万元的住房、预购房款35万元等共计48.8万元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明明是张东有了婚外情才造成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过错方是张东,为什么自己辛苦挣来的钱要分出一半来给张东呢?曾倩想不通。但法庭是讲证据的,她所称的张东有婚外情行为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而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曾倩痛苦不堪。接到判决书的那个晚上,她头痛欲裂,哭了一夜。之后的那段时间,她如行尸走肉般地生活和工作着,1.61米的她瘦得只有40多公斤。自己对张东倾尽了心血,可他却觉得自己软弱可欺,并最终抛弃了自己,自己一味地软弱又有什么用呢?因而思来想去,她决定上诉,并力争在二审开庭之前,搜集到张东与第三者偷情的证据。这样过错方就在张东身上,即使要离婚,他也休想分走一半财产。
于是2002年8月12日,她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之后,她丢下自己的生意不做,而加紧搜集起张东婚外情的证据来,但是几经努力却一无所获。后来,她的一位名叫林小明的开照相馆的熟人偶然知道了她的经历,同情之心油然而生,仗义地表示愿意免费为她搜集证据。林小明如此仗义,曾倩不知该怎样感激他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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