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人说,虽然曾倩在自己的婚姻生活中是受害者,她为了搜集丈夫有婚外情的证据的做法情有可原,但如果她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采取的方式给别人、给无辜者造成了伤害,她即使是值得同情的弱者,也应该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因为情与法毕竟是两码事。
对这个案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刘国文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一般说
来,隐私权是指公民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窃取和传播隐私两种行为。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正式承认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禁止非法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而不是侵害隐私权,所以不存在侵害隐私权的说法。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就是公民的自由空间。曾倩及林小明的行为既没有传播他人隐私的故意,也没有给他人造成影响。因此,本案中所谓的“偷拍”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质。法院认为这一“偷拍”行为是窃取他人的隐私,并认定这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明显于法无据。
记者电话采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专家杨立新时,他表示,寻找丈夫有婚外情的证据应采取合法的手段,如果为了寻找证据去偷拍,这种行为本身就已违法。同时他指出,原告辩称她请摄影师拍摄的处所是她自己的住房,未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不构成侵权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摄影师所拍的她的家只能说明那个空间是她自己的,别人在她的家里的活动依然有隐私权,如果去偷拍人家就是窥探人家的隐私、干扰人家的私人活动、侵害人家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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