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曾倩辩称,其行为没有侵犯四原告的隐私权,其理由主要有五点:一、原告张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非法同居,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通过那种途径搜集张东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的证据的。二、摄影师林小明拍摄的处所是曾倩自己的住房,未侵害他人的权益;三、被拍摄的房屋属原告张东和自己共有,其他人住进该房内未经得自己同意。四、她请林小明拍摄到什么内容她自己也不知晓,如果林小明拍摄到了四原告洗澡,也只怪四原告在洗澡时自己没有拉窗帘。五、录像带的内容她没有看过,也没有向外界传播
,不存在社会恶劣影响。因而她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之后,判决如下:
被告曾倩、林小明停止对原告张东、张应贵、张应全、付玉红的隐私权侵害;由被告曾倩、林小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四原告各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二被告对赔偿四原告精神抚慰金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100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500元。
10月18日,记者专程从成都赶往泸州对此案进行了采访。在采访原告时,张东对记者说,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的这个案子判得很好,曾倩对自己母子及其两位兄长造成了隐私权的侵害,法院依法判决她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真是大快人心,因为这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那些试图偷拍别人隐私的侵权者的一个最好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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