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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戒:二度怀春的绊脚石(5)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10:26 上海青年报
考虑再三,我决定先不告诉他我离婚的事,等感情发展稳定了再说。 记者述评 对“隐婚权”的追问 在此次调查中,对隐婚表示“赞同”和“可以理解”的人占50.9%,认为“简直变态”的人占了27.4%。可见,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于隐婚的态度也越来越呈现出包容和尊重。 有人认为,每个人应该具有“隐婚权”。那么,婚姻状况究竟是不是隐私?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肖光明律师认为,婚姻法中并没有对“婚姻状况进行公示”的强制规定,虽然国家法律并不提倡这种行为,也没有明令禁止。婚姻状况可以作为个人隐私,人们有权利对此不做陈述。而另一方面,在一些国家机关或是企业的要害部门,出于国家利益或商业机密的考虑,规定夫妻双方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的要求时,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不仅有违职业道德,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大多数人的观点则认为,隐婚主要还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对于它的争议也大多来自于道德层面的反思。 然而,隐婚毕竟是一把双刃剑。它是不良交际行为和不正常关系建立的前提和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都市人对婚姻和家庭的态度。如果不加以干涉,会直接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影响社会和谐,扭曲和误导社会伦理、婚姻、交际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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