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他用情人的短信夺回房产(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5日10:05 杭州网-杭州日报

  黄蕾辩解说:“陈仕亮手机上显示的短信不是我发的,我的一个女性朋友晶晶借用过我的手机,可能是她与陈仕亮发过短信。”

  庭审之后,法官就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同时查封了黄蕾所住的套房。法官调出双方的电话、短信通讯记录,所调出的短信通讯记录与陈仕亮手机上记录的短信完全一致。

  法官找到黄蕾做调解工作:“法庭搜集的短信证据表明,你与陈仕亮确实存在同居情人关系,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你所住房屋是陈仕亮出钱买的。如果你仍然坚持你的陈述和观点,法庭可以依据证据作出判决。你与陈仕亮是非法同居的情人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由法庭直接判决,你可能一分钱补偿也得不到,如果同意调解,法庭会考虑你在购房和装修过程中也付出的时间和金钱,你还有可能得到一些补偿。”

  法官同时对陈仕亮的婚外

同居行为提出了批评。

  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黄蕾终于低下了头,同意接受法庭调解,双方同意陈仕亮以3万元现金补偿给黄蕾,黄蕾交出购房手续并搬出现在的住房。2006年9月,黄蕾搬出了那个让她充满欲望和幻想,又令她伤心和痛苦的房子。

  2006年9月,陈仕亮终于完成了全部房屋产权的姓名更改手续。回到物是人非的新房,他拿出作为呈堂证据的短信打印清单,一把火烧了。秋天的阳光很明媚,他的心却很郁闷。(文中黄蕾、陈仕亮为化名)

  民间陪审团看案

  方凌燕,女,60岁,退休职员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闹剧。相对于陈仕亮被迫公开情人短信、夺回房产的做法,黄蕾用青春美丽做资本、换取金钱物质的做法更令人不齿。但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本案以活生生的实例,向一切手有余钱的花心男人(其实也包括一些富婆,富婆受骗的事例不也有吗?)敲响了警钟: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如果你是一个成功的人,有年龄差距很大的少男少女对你说多么爱你,多么敬佩你,你得注意了:那是糖衣炮弹,她(他)很可能只是看中了你腰包里的钱。还好陈仕亮留着一手,不然不是血本无归了吗?说到底,血本无归也还算不上什么大事,有时甚至会惹出命案来。所以,最好还是收收心,本着做人的基准,别拈花惹草了。如果是单身,那么找一个“门当户对”的组建家庭。不要贪“便宜”,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陈杰,男,60岁,检察官

  用证据说话的一个典型案例

  黄蕾持有购房合同和所有购房手续,而陈仕亮在证据全无的情况下,仅凭黄蕾发给他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打赢了官司,这是一件用证据说话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第六十九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法官调出了双方短信通讯记录,经确认后才有了法庭调解的公正。因为,只有经过对这些信息生成、储存、传递等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之后,才能认定短信内容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失去证据的情况时有所遇,人们应从这件反败为胜的案件中得到启发。

  方杰,男,22岁,高校学生

  两人的行为都违背了社会道德

  本案又是一件典型的用金钱换取一时欢娱的事件。男的挥霍金钱背叛家庭,女的出卖肉体换取令人羡慕的小资生活;在金钱面前不择手段,为一套房子可以违背自己的良心——两人的行为都违背了社会道德。我为有这两种人的存在而悲哀。希望像陈仕亮这样的人能够好好反省,能够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

  本案给我们读者上了很好的一课。错误的行为终究会付出代价的。男女同居的行为还是要谨慎对待,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的高校毕业生,要抵得住物质社会的强烈诱惑,三思而后行。

  金驰,31岁,男,职员

  仅凭短信打官司过于冒险

  在本案中,男方的证据显然有些单薄而牵强,幸运的是法院采纳了他这唯一的证据,我认为这种胜诉的做法过于冒险。

  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用,在我国已有先例。如有人被某个手机号码骚扰,不堪其扰后委托公证部门做现场公证,证据留存,法院据此判罚骚扰人民事赔偿。但如果仅仅拿手机短信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力往往不够,想打赢官司风险很大。

  我认为在本案中双方互发短信阶段,陈仕亮就应该到当地公证部门对短信证据作保全以加强效力。因为公证过的证据,法院应当采信(除非有完全相反足以推翻的新证据)。同时他也可以请来证人(如周围邻居或朋友),证明两人的关系。也可以提供个人账户在银行的转账记录,必要时还可拿对方的隐私物品作DNA检验,以证明双方的情人关系。这样就构成了有法律因果关系、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比起单纯的短信证据,陈仕亮胜诉的把握就大得多了,用不着这么费力打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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