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由头:
全国妇联已于去年年底完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并已将修正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这一修正案有望于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送审稿的主要内容有: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总则,明确了妇女法的执法主体,
强化了政府部门的责任,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提出了人大代表中女候选人的比例,明确禁止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并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及相关财产权等作了重要的补充。
推荐参考:
关注点:防成纸上谈兵
性骚扰立法,如果没有相关的性骚扰定义和处罚条款,将肯定会使以后的具体执法活动陷入一种尴尬境地,而这种尴尬倘一旦出现,就不仅会使妇女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同时对法律本身权威也是一种伤害。
虽然是有了禁止性条款,但由于其对性骚扰的定义与处罚还尚没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日后的具体执行上,可能就会在性骚扰言行的认定上遇到难题,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言行才是性骚扰,构成性骚扰的又该如何予以处罚,这些如果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与执法操作规范,那在结果上就不仅会使妇女的相关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且也会使相关法律的禁止条款落空,因而也根本谈不上法律本身应该具有的强制性。
关注点:不只对女性
一项针对北京市民的调查表明,女性是遭遇性骚扰的最主要群体,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曾遭性骚扰的人多达71%,其中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
把性骚扰的受害对象定位于女性,只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来禁止性骚扰行为,没能把男性同胞也囊括其中,这是不全面、不公平的。在一些以女性为主的工作场合、一些女性当主要领导的单位、一些与不道德性交易女性打过交道的、未成年的男性也有受到女性骚扰的可能;随着社会对同性恋的宽容,同性恋的泛滥,男性还可能会受到同性的骚扰。
在立法禁止性骚扰的问题上,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联邦法院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没有明确的主体与受体,因此适用于不同的性别和情况。希望禁止性骚扰不只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而是入《刑法》。
编辑点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今年将提上立法议程,明确禁止性骚扰是其一大看点。有人认为,只有禁止性条款,对性骚扰的定义与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将成纸上谈兵,这是不是把法律与法律的实施办法与细则混为一谈了呢?现在我们只看到了法律条文,通过后相应的实施办法就会出台,现在就说执行问题是不是早了点呢?有些国家有“非礼罪”,适用的有些情况与我们所说的性骚扰很相似,难道不是给我们提供了执法经验吗?有人提出,男性也会受到性骚扰,禁止性骚扰应入《刑法》,是不是有道理?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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