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评审目的:通过对服装品牌的市场检验与客观评价,充分肯定品牌在年度内所取得的成绩;通过以服装品牌为对象的奖项评审,加强中国服装行业与企业的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在设计、质量、营销、创新等各方面的工作,促进品牌的全面发展;通过各种年度奖项的颁发,进一步扩大服装品牌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活动本着品牌自愿参与的原则,每年举行一次,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整个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通则
第三条 由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活动组委会协调相关部门组成“2009(第六届)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提名评审团和“2009(第六届)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终评评审团,负责相关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评审团在理解《2009(第六届)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评审通则》和《2009(第六届)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评审细则》的基础上,在评审团主席主持下,即可进入各奖项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评审团需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展开相关工作,所有评委的发言均代表个人,不代表任何单位或团体。
第三章提名
第六条 组委会委托相关支持单位出具以下评审资料:
《中国服装品牌专家调查报告》——百名以上行业专家信函式问卷调查
《中国服装品牌全国重点亿元大型百货商场调查报告》——
百家以上全国重点大型百货商场信函式问卷调查
《2009年服装行业“利润总额、产品销售收入”双百强排名》
《2009年全国质量检测服装不合格品牌名单》
第七条 由普华永道公司根据《中国服装品牌专家调查报告》《中国服装品牌全国重点亿元大型百货商场调查报告》,排出调查问卷综合排名品牌名单,再借鉴《2009年服装行业“利润总额、产品销售收入”双百强排名》《2009全国质量检测服装不合格品牌名单》对名单中的品牌进行复核,产生风格、品质、策划、创新、营销、潜力、公众、价值、成就9奖项提名候选品牌排名。
第八条 组委会召开提名评审会议(9人)对提名候选品牌名单进行补充提名,对补充提名后各奖项的长名单进行N选3投票,现场统计各奖项的票排名,得票相同者有评委投票决定其相对排名顺序,最终产生各奖项第1-3名品牌获得提名奖资格,第4-5名品牌获得提名候补资格。
第九条 以上程序均在普华永道公司的监督统计下进行。
第四章终评
第十条 终评评审团评委通过资料审读、参看数据报告、现场服装展示和企业代表演讲等对各奖 项提名品牌进行同步电子化打分,普华永道公司依据《2009(第六届)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评审细则》进行分数统计并做出得分排名。各奖项排名第二至第三名的品牌为该奖项的提名奖得主(排名不分先后),排名第一的品牌即为该奖项的大奖得主。
第十一条 若大奖品牌未达到《2009(第六届)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评审细则》的得分要求,则该奖项可空缺。
第十二条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牌得分相同,且并列第一时,则并列获得该奖项大奖。
第十三条 由中国服装协会组成“中国服装品牌推动大奖、2009(第六届)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特别奖”评审组,提议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含),且为单数。该评审组负责评审出所涉及奖项的获奖机构和获奖品牌。
第五章 复议与生效
第十四条 对终评评审结果,如有评委仍存异议,需有一名评委提议,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委附议,方可复议。复议中如有推翻原评审结果的意向,需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评委同意方能进入复议程序。
第十五条 复议程序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重新确定奖项的获奖品牌,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中国服装品牌推动大奖、2009(第六届)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特别奖”由该奖项的评审组直接向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并由普华永道公司封存直至公布。
第六章 争议与仲裁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则可进入争议程序:
(1)由评委提出复议,但未进入复议程序,却影响评审结果生效。
(2)进入复议程序,但未改变评审结果,却影响评审结果生效。
(3) 因为其他各种原因而使评审结果未能生效。
第十八条 进入争议程序后,终评评审团主席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
(1)终评评审团可决定根据本条例第五章进行新一轮投票。
(2) 直接进入仲裁程序。
第十九条 仲裁程序如下:当终评评审团主席主持新一轮投票未能解决争议问题或终评评审团主席决定直接进入仲裁程序时,可由评审团主席选取五位评委(含评审团主席和两位评审团副主席)组成仲裁小组进行商议,作出评审结果的仲裁。仲裁结果为评审的最终结果,由仲裁小组全体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以上程序均在评审团主席的主持下进行。
第七章 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评审团的工作由普华永道公司全面参与监控。
第八章 评奖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中国服装品牌大奖评审团要坚持评奖标准,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审团评委在接到中国服装协会·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组委会邀请之日起,至评审活动结束时,一律不得收受评审者的礼物,不得出席评审方的宴请,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不正当活动。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的资格将被取消,相关评审方的评审资格也将被予以取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团工作条例”由中国服装协会·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组委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团工作条例”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服装协会·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组 委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