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公司董事身份再遭查:不在董事名单

2014年02月08日06:45  电脑报 微博

  导语:在2013年第49期,“黄枪调查”栏目报道了《林志颖,科技达人还是“科技盲人”》后引起较大反响,历时两个多月仍有众多林志颖的粉丝对本报报道不满,对林志颖某科技公司董事“深信不疑”。那么,林志颖的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为何一再成谜呢?

林志颖
在台湾当局的企业注册资料上,英康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名单中并无林志颖的名字

  英威康科技董事?

  在维基百科等诸多个人简介中,林志颖都有“26岁创立科技公司”的辉煌履历,但在其余公众场合以及专访中,尽管他多次表示为了这个科技公司,甚至“在内地拍戏时还坚持每天开远程会议,处理台北公司事宜。”不过诡异的是,他却从未公开表示过自己所拥有的科技公司的名字。

  因此,林志颖在26岁时创立的科技公司,其公司名称为何竟然成了一个无法确定的秘密。

  目前,关于林志颖在26岁创立的科技公司有两个版本,一是此前本报详细报道的“新网资讯”,根据记者调查其法人与董事长姓麻,与林志颖没有任何关系;而另一版本也是最新版本是英威康科技有限公司。

  1月26日,记者登录英威康官方网站,首页是几个大大的“神盾资安防护系统”字样和一个闪存样式的产品图片,该产品图片上面有“4GB、Smartkey”字样。从记者了解情况来看,这也是该公司网站推出的唯一产品,在产品一栏里除了“公司企业、政府机关、学校”的“PDF文件下载说明”和一张“Smartkey荣获美国专利”图片外,并无其他IT产品介绍,而PDF同样无法下载。

  “这就是小志科技公司推出的神盾产品。”在私信中,一位自称为林志颖粉丝的网友对记者表示。根据林志颖2013年10月在接受《新京报》专访时的表示,“神盾”U盘专门监控电脑,可以防止资料被窃取。“如果我是老板,随时可以看你所有的浏览记录、打字记录,甚至可以看电脑的画面。”

  在英威康官方网站的“公司沿革”,记者看到了如下介绍: (该公司)创立于公元2000年9月,董事长林建志、董事林志颖与一群志同道合的同学与朋友成立的,公司成立早期专注于军用报靶系统、监控系统整合与项目软硬件设计整合商——这也是该公司所有资料中唯一一次提到林志颖。

  公司位于台北市,近年来公司转换跑道专注于计算机资安防护系统,本公司神盾资安防护系统Smartkey于2013年1月获得美国专利,产品应用广泛,包括应用于服务器、NB、桌上型计算机、企业、政府机构、家庭个人等。

  “Smartkey就是‘智能钥匙’,是一种RFID产品,一种安全性比较高的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一位资深IT从业人员对记者表示,Smartkey在很多领域早就有应用,也被谷歌(1159.96, 16.76, 1.47%)甚至小米等众多厂商所采用,这个公司的产品其实也就是一种USB形式的电子钥匙,哪怕这个电子钥匙能监控员工电脑技术也不高深,是否真的取得美国专利还需要验证。

  无法查询到的“董事”

  实际上,该公司是否取得美国专利同样疑点重重。一是该公司官网公布的“荣获美国专利”图片,竟然没有专利号,二是记者登录美国专利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同样查询不到英威康“智能型系统防护锁 (Smart Key) ”获得美国专利的相关情况。

  另外有意思的是, 关于英威康所有的媒体新闻,除了一篇来自2013年6月11日台湾地区《工商时报》的报道,其余记录的10篇报道皆来自同一篇媒体《经济日报》,报道时间为2013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24日,采写者皆为同一人,记者研究发现,上述报道标题差不多都为《SmartKey, 企業資安整合利器》,均为该公司的宣传稿件,而文章跨度一年之久内容也差不多相似,按媒体正常报道来说,可以确定为“软文”。

  那么,最重要的问题是,林志颖是否真是该公司的董事?

  这个答案,得从台湾地区当局的工商企业注册信息中去寻找——按照相关规定,企业信息、创始人及董事成员等关键信息均需要在台湾当局经济部商业司注册,以便任何人查询企业真伪。

  根据台湾地区一位网友对记者发来的查询结果,在台当局经济部商业司中的确查询到到的资料显示,英威康法人代表为林建志,注册资本为500万台币,注册时间为2000年9月30日——这与林志颖公开宣称的26岁建立科技公司时间相吻合。

  不过,在董事会资料一栏,却清楚地显示该公司董事长为林建志,董事为徐姝颖、侯尊耀,监察人为林建全,持股份数分别为408500,50000、31500以及10000份。从这点来看,该公司在董事会层级和林志颖并无关系。而在《经济日报》的10篇报道中,同样一次都没有提到林志颖。

  “还有一种情况,有可能是名誉董事。”一位证券分析人员对记者表示,但根据现有材料分析,林志颖是否真的创办了科技公司,是否真的为科技公司老板或董事,这需要林本人的说明,目前看来很难让人信服,作为公众明星人物,林志颖有责任对此进行详细解释与说明。(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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