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将自己对意义的读解对其他圈内人陈述时,并不应该算作违背全参与观察的规范。因为我本身是其中一员,在促进着圈内人的互动,我所说的也是部分圈内人想说而因种种顾虑未说出来的看法。即使单纯从观察的目的,我也可以由此观察到圈内人对意义发生不同读解时的反应。但与此同时,作为研究者的我,仍然在努力读解召集人何以对那些图片有不
同的意义解读,以及这后面又有怎样的内涵。比如,我在看过那些图片之后的第一个想法是他对天体主义有误解,但是经过几次接触与观察,我发现并非如此,那些照片出现在那里很可能是由于网络搜索的不便,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自我观察”并不意味着我们放弃了全参与观察所要求的规范,只意味着我们又多了一个补充的视角与观察对象。
二,全参与观察面对的伦理挑战
当一项全参与观察需要隐瞒研究者身份与研究目的之时,难免面临来自伦理角度的质疑,它被认为伤害了被研究者的知情权,甚至可能伤害他们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权。
美国学者Douglas进行天体海滩研究时,一方面当天体者,一方面又加入了反对天体海滩的屋主协会[4]。这方法曾受到推介[2](P21),但在我看来这是对研究对象的极大不尊重,构成了一种潜在的情感伤害,利用两面的信任结果是愚弄了两面。即使不考虑道德问题,只从研究方法讲,也是颇多疑点的:第一,这是一种危险的游戏,随时可能暴露,而一旦暴露则注定研究工作会前功尽弃,任何一方都不会再接受一个对立阵营中的人作为“圈内人”;第二,研究者不断转换完全对立的身份角色,真的能够都做得很成功吗?如果很成功,还算真正投入其中的全参与观察吗?在对立面间太轻易的转换,便意味着没有对任何一方真正投入地“全参与”。
当然,像这样极端的例子并不多见,大多数研究者需要面对的问题只是在观察对象的知情权与保证观察结果的客观性之间做充分权衡。问题在于,许多时候如果研究者公开他们的意图,将无法排除观察结果即使是无意间被更改和操纵的可能性。人们面对一个圈内人的闲聊,与面对一个研究者的访谈,表达有所差异是在情理当中的。
学者们普遍的共识是:只有在既不伤害、影响研究对象,又能够保证学术研究客观的前提下,隐瞒研究目的的全参与观察才是可行的。研究者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还应该努力将对研究对象的影响降到最低,而对于涉及到隐私的研究,更要信守不披露被研究者身份的准则,事后更要“努力去真地忘记所有人的真名实姓。”[5]。
即使如此,也是有可以质疑之处的:是否受到伤害,是否对其构成影响,只有被观察、被研究者自己才最有发言权,研究者有进行这样的评定的权利吗?或者,即使真的未伤害、未影响,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否同样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问题呢?Jorgensen认为对此大可不必多虑,他解释说:“参与观察者在日常生活的一般情境下和人们进行互动,就和任何一位参与者相同。参与观察者对于研究尽管各有不同的兴趣,这些兴趣却都和人们对于互动关系的某些特殊兴趣相似。因此,对于研究过程中所遇到的人,参与观察者所背负的道德义务,就和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义务完全相同。……研究者却不一定得将自己的研究意图告知研究对象,甚至不一定得帮助研究对象避开可能发生的有害结果。”[2](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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