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的女儿四岁后,孙大妈想外出工作,但她已找不到正式工作了。幸运的是,她从街办的服装加工厂拿到一些给成衣锁扣眼儿和钉扣子的零活儿,每锁、钉一件衣服给二分钱,她每天手不停闲地干,一个月可以挣到二、三十元。
孙家之所以生育了六个孩子,除了一直想要一个男孩子的私人原因外,与长期以来鼓励生育的政策密切相关。但是,即使在国家政策鼓励生育的时候,也并未给多子女家庭提供生活补偿,对这一家的长期贫困负有责任。
孙大妈的前四个女儿都属于国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工,她们的生育对其职业的影响并不大,或是歇完三个月的产假就上班了,或是歇了三年又顺利地回到原单位。在那时,企业承担了生育所带来的成本中很大一部分,然而,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种成本开始更多,甚至完全转由生育女性自己承担。有学者调查研究证明,转型期公有企业女工的失业问题格外严重,有的企业甚至规定处于婚龄及育龄妇女一律不聘用。[2]
当前中国职业妇女分为两大类,一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分配到公有制企业或单位的职业妇女,可以算称作“制度内”,另一种则进入劳动力市场,为“制度外”。孙大妈的五女儿和六女儿都属于后者。
孙大妈的五女儿随丈夫到北京,在一家报社作记者,工作很出色。1998年生育时,便辞了工作,在家呆了三年,因为丈夫收入不菲,所以三年间并没有感到任何经济负担。这三年,孩子得到了很好的照顾,健康成长,三年后孩子送幼儿园,她又顺利地重新回到原来的报社工作。我们从这里看到,生育对于那些有一定技术专长的职业白领女性并不会构成太大的威胁,她们可以选择阶段性就业,既使全休三年之后仍然可以很快跟上工作的要求。
然而,孙大妈六女儿的处境却完全不同了。中专毕业的她,1994年生育前年轻、漂亮、精力旺盛,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1000多元,在当时的天津也算中等了。生育后,同样是休假三年,到1997年想再出来找工作时,一方面没有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又有孩子托累,应聘了许多地方都不成功,个人自信心极受打击。目前(2003年),终于在一家物业公司找到一份工作,每月收入600元,只是10年前收入的一半左右,全家生活相当拮据。此外,进入劳动市场的已婚妇女在效益原则支配下,必须满负荷工作不能有任何倦怠,其疲劳程度可想而知。
三,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及其不足
现行的我国法律中,针对女职工的生育、哺乳问题不乏规定,现整理如下,以便分析其不足,并探讨在哪些地方可以完善。
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相关法律中级别最高,其中第二条便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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