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提到,90天的产假太短了,一个长产假(如前苏联的一年半产假)则具有如下优点:1,有助于幼儿成长;2,减轻母亲工作、育儿、家务的三重负担;3,使企业不因“妈妈职工”的“分心”而使工作受损。
但是,它的缺点也是明显的。比如,长产假后女性重返职业岗位时能否适应工作呢?是否会使女性在职场上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对此,可以考虑通过制度化的“复就业培训”等手段加以弥补。
这也是我建议使用“自由产假制度”而不是硬性规定一个一年半或者三年的长产假的理由。因为,每个母亲、每个家庭,都有权利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可以选择冒着在职场上更加不利的风险歇长假养育幼儿,也可以选择只歇最基本的90天产假,甚至不歇产假。但“自由产假”并不意味着无止境地延长,最长期限可考虑为三年,在此期间享受性别产假基金的支持。
对于选择歇长假的家庭,自由产假制度为其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
1,由国家从“自由产假基金”中对产假期间的女性发放“养育及家务劳动工资”,使之可以不低于就业期间的收入。与此同时,还可发放生育津帖和儿童补帖。而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可以不负担休假女性职工的工资,从而减少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生育而增加的运营成本。
2,对于重返工作岗位的女职工,规定一定的“复就业培训期”,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工作性质的女性“复就业培训期”可以不同,在这期间由“自由产假基金”和用人单位分担其工资。
3,在哺乳期(如一年)之后,如果母亲返回工作岗位,父亲也可以申请回家带孩子,并同样享受自由产假基金。这同样将有助于更新性别观念,最终促进两性真正平等的实现。
“自由产假基金”除了来自于“性别就业调节费”之外,还应该考虑多种渠道的集资,如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加收更高额罚款并将罚款纳入此基金,再如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捐款,对其不足部分,则应该由国家财政承担。
以上设想显然十分粗糙,真正付之实施还有太多的具体问题需要考虑。本文只能算一个初步的探索性思考。
2003年6月一稿
2003年8月二稿
(此文首发《南开学报》2003年第6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妇女研究》2004年第1期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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