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给以妇女特殊劳动保护很少引起争论,人们似乎认为对妇女加以特殊保护是天经地义的。对妇女加以特殊保护的依据大多来自对两性生理差异的认识,主要是从女性“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生理状态考虑的。学者李银河认为中国没有人谈“保护就是歧视”,是因为,第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是常识主义的,不喜欢对事情穷根
诘源;第二,中国人缺少自由发表意见的习惯,比较容易接受一切已经确定下来的东西。妇女就业主要的危机所在,是生育使她们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保障妇女首先是补偿与生育有关的不利因素,而不意味着未婚、不生育的妇女也是比男子更差的劳动者。[5]
有西方的平权派女权主义学者研究中国针对妇女的保证政策后提出,所有针对妇女的保护“它们围绕女工的再生产功能设置保护,也就是说,妇女的待遇是根据其生理节律来划定的。” “由于这些立法主要围绕妇女的再生产功能加以制定,那它们就有意无意地把妇女的主要作用定型于其再生产功能。一句话,如果不设防范,这些立法可能强化关于妇女的模式,导致妇女失业,或将妇女转移到低工资和低年收入的工作上去。” “这种保护性立法及其过多的限制,是将妇女生物化的形式,在劳动力过剩的时代,无疑会成为把妇女挤出劳动大军的因素。” [6]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现阶段社会政策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目标正是从平等取向到公平取向,有学者指出,公平是处理事情之合情合理,承认差异,平等是强调结果之平等,是不公平的。公平强调的是合理的分享,而平等强调的是同等的分享。平等是公平的基础,公平是平等的进一步发展。这一今日的主流思想,对于女性由于生育带来的弱势地位的补偿,又会产生何种影响呢?这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五,“性别就业调节费”与“自由产假制度”的设想
为化解生育对女性职业生涯的负面影响,西方国家已做过许多努力,但并非完全适合中国国情。在我的设想中,“性别就业调节费”应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当前中国女性在就业机会上所受不平等待遇起到缓解作用。
具体做法是,在全面考虑不同行业的特性、不同地区的人口性别比、不同性别所受教育程度的比例、不同专业人才中的性别比例等等这些因素的背景下,全面、综合地衡量,由专业部门制定出不同行业用人单位雇用男女职工的“理想性别比”,而对于同这个比例偏差较大的用人单位,按年度强行加收“性别就业调节费”。
这一设想的最大益处,是使得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必须付出代价,以一个清晰的量化标准来规范。但它也有许多不足,比如不可能有绝对合理的性别比例,而且具体操做如果不得当,会影响人才的自由流动,以及人才间的竞争。所以,具体制定时应全面考虑进这些因素,还应特别强调只对“偏差较大”的单位实行,但是什么样的“距离”算“偏差较大”,也应该有科学的量化标准,否则,或者达不到目的,或者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这一制度的制定其实也充分尊重了用人单位的自决权。如果一个用人单位坚持只雇佣男性,那么也是可以的,但它必须每年都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而这笔补偿将由国家支配,纳入“自由产假基金”,用于维持我的另一个设想--“自由产假制度”。
事实上,性别就业调节费制度的实施,绝对要避免误导出这样一种观念:只需要付出金钱,女性的权力就是可以被忽略的。相反,这一制度的建立应该基于的理念是:保护女性生育与哺乳的权力,补偿她们因此受到的损失,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自由产假制度,正是对女性的这一权力的充分尊重,是征收性别就业调节费的动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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