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人公余航系北京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在事业失意时,他找了个打工妹来“借情消愁”,同居八载,偷偷生子。然而,在他时来运转后,却以一纸“分手协议”企图斩断这段“孽缘”。正当他搂着另一位娇娘走进洞房时,打工妹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
2003年7月下旬,打工妹方小婷向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起剪不断理还乱的“同居后遗症”案件——
●人生“失意”:北大才子“借情消愁”展欢颜
1993年7月,余航从北京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广西钦州市某公司做了一名普通工人。名校高材生“虎落平阳”,使他心理上感到很不平衡,他常常借酒浇愁,精神颓废。
1994年初,一个偶然的机会,余航邂逅了钦州市缫丝厂19岁的女工方小婷。方小婷明眸皓齿,线条分明,浑身洋溢着青春气息。余航对方小婷发起了凌厉的爱情攻势。
方小婷从余航的眸子和语调里读懂了“意思”,她从心里对这个身材高挑、斯斯文文、戴着一副眼镜的白脸书生产生了好感,但有一种无形的墙横亘在两人中间:她只是一个初中毕业的打工妹,对方是一个名校毕业的高材生。方小婷认为,这种“不相称”的爱情没有结果。因此,她对余航的暗恋芳心不乱。
然而,余航穷追不舍。渐渐地,在他各种柔情的进攻下,方小婷的心彻底被打动了。
坠入爱河后,方小婷发现男朋友因事业上的不得志经常长吁短叹。为了帮助恋人“疗伤”,方小婷同意了余航的要求:从1994年6月开始,两人开始在外面租房同居。方小婷扮演着“恋人”和“准太太”的双重角色,洗衣、做饭、打理家务,把这个“小家庭”布置得温馨浪漫。
在方小婷的鼓励下,余航一改愁容,奋发向上,工作渐入佳境。1995年夏,余航入党并转为正式干部,从基层一线调到工会任职。
1996年初,方小婷第三次珠胎暗结。此前,她已两次为男友流产。这次,余航将她安顿到距钦州200多公里的广西陆川县乌石镇吹塘村的老家中。7月2日,方小婷产下一子,取名余小格。其间,余航曾几次回老家看望方小婷母子。亲友和乡亲们也早已将方小婷当作“儿媳”以礼相待。
1997年5月中旬,方小婷将10个月的儿子留在爷爷奶奶身边,自己返回钦州与余航“团聚”并向他提出了结婚的要求。不料,余航一口回绝:“我们没有房子,结婚住哪里?我堂堂一个国家干部,名校毕业生,在外租房结婚会让人瞧不起的。”他见方小婷不悦,又忙安慰道:“只要我们真心相爱就行了,急着要那张《结婚证》干什么?你是我落魄时的结发妻子,还怕我飞走了不成?”方小婷只好点头依了“丈夫”。她相信,“丈夫”对自己的感情是忠诚的。
然而,方小婷万万想不到,在她生育后哺乳的那段日子,“丈夫”正和另一位女人爱得火热。
●签订“契约”:一纸《分手协议》拖泥又带水
不久,方小婷听从“丈夫”的建议,做起了“全职太太”,包揽了伺候“老公”的全部家务。她万万没有想到,有一天,她会在逛商场时遇上余航:一位浓妆艳抹的靓女正挽着余航的胳膊,窃窃私语,挑选裙子和乳罩……
当天晚上,方小婷与余航第一次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她将两人的合影照撕得粉碎,还将余航赶出了家门。第二天,方小婷气冲冲地找到余航的单位领导,不但抖出了余航和自己同居生子的事情,而且要求工务段领导对他加强“道德教育”。
大约一周后,余航低着头,怯生生地回到“家”,双腿跪地:“小婷,原谅我吧!我错了!”方小婷的心软了,她将“丈夫”扶了起来。
一天深夜,余航跌跌撞撞地回到出租屋,满身酒气,双眼通红。一进门便莫名其妙地摔凳砸碗,然后突然放声痛哭:“我他妈的真窝囊,堂堂一个干部娶个打工妹做老婆……”他哭着对方小婷说:“我过去是很喜欢你,可现在情况变了,让我怎么说啊!”
方小婷惊愕得说不出话来!无论是他有意还是无意的“流露”,都让她看清了两人之间一道难以跨越的“鸿沟”。第二天,两人经过协商,由余航执笔起草了一份《分手协议书》:
甲方:余航,1969年11月生,钦州市某公司干部。
乙方:方小婷,女,1975年3月生,家住钦州市某区。
甲乙双方自1994年6月恋爱,于1996年7月生一子(余小格),近期因感情破裂,为保障双方今后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协议如下:
1、甲方付给乙方青春损失费7万元人民币,预先支付2万元,余下5万元自1998年3月至2008年7月按每月肆佰元给付,付款方式为转账。付款期限内,若甲方因失业而无力支付,有权终止付款,若隐瞒不付,甲方负全部责任。
2、甲、乙双方所生儿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甲方。
3、鉴于乙方已将私生子情况告知甲方单位,甲方单位如何处置甲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与乙方无关。
4、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扰对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若有违反,责任自负。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分手协议》签订后,方小婷含泪搬出了出租屋。为了彻底断绝“关系”,余航及其父母拒绝方小婷探望孩子。
方小婷原以为4年的同居生活会随着一纸《分手协议》划上句号,然而,3个月后,余航突然又找上门来。他又为方小婷在外租了一间新房,不仅每月为她支付房租,而且还隔三岔五地与“孩子他妈”同吃同住。正发觉有一种东西难以割舍的方小婷也糊里糊涂地与他“破镜重圆”了。
2002年2月29日,余航“考虑到方小婷经济困难”,主动提出和方小婷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决定将损失费由“每月的400元增加到600元”。
两天后,余航又将两把崭新的房屋钥匙兴高采烈地递给方小婷说:“我们终于有自己的新房子了!但可惜现在没钱装修,等再过一年攒些钱把新房装修好后,咱俩就举行婚礼!”
方小婷当时兴奋得跳了起来:过去签订的《分手协议》、《补充协议》和发生的一系列的波折,原来是“未婚夫”故意逗自己玩的“爱情幽默”,方小婷一头扑在余航怀里,幸福的泪水夺眶而出……
方小婷做梦也不会想到:“钥匙秀”其实只是一个“画饼”,余航这个高智商的北大才子在关键时刻,玩了一出精彩漂亮的“缓兵之计”。
●法庭决斗:胜者败者都“吃不了兜着走”
2002年4月底,余航告诉方小婷,他要到湖北参观学习一个月,5月底才能回来。方小婷百无聊赖,便到广东的姑姑家散心。5月底,余航打电话到广东,声音温柔地说他想念她,过几天就到广东去看她。几天后,余航果然到广东看望方小婷,两人手挽着手在广州街头漫步。当晚,他俩还在广州一家宾馆开房,倾诉相思之苦。在翻云覆雨后,余航深表歉意:“最近这段时间工作特别繁忙,没有时间陪你,与其孤零零地在钦州呆着,不如你在姑姑家多住一段时间。8月份我带你去湖南张家界,那里可好玩了。今年底我们就结婚。”
就在方小婷痴痴地做着“新娘梦”时,余航却正紧锣密鼓地与另一个女人筹办婚礼。原来,早在两年前,他就与钦州市某中学女教师秦倩倩恋爱了。他隐瞒了自己已“结婚生子”的婚史,以一个“纯情少年”的身份对秦倩倩穷追不舍,私订终身。为了避免方小婷知道后“闹事”而“节外生枝”,余航一边悄悄“地下恋爱”,一边采取提高“经济补偿”、“情感温暖”和“调虎离山”等措施迷惑她,以确保他与秦倩倩的恋爱顺利进行。或许是害怕“夜长梦多”,余航争分夺秒地加速婚礼进程,他悄悄向亲友发出了2002年8月8日举行婚礼的请柬。
2002年8月12日,方小婷从广州回到钦州,来到余航所在单位,想看看洞房装修得怎么样了。可是,洞房铁将军把门,门上新婚对联和艳红的“喜”字格外耀眼。方小婷向邻居一打听才知道,余航刚刚和另一个女孩领取了《结婚证》并举办了隆重的婚礼,两人已外出旅游度蜜月去了。方小婷两眼发黑,昏倒在地……
“我现在已经成为别人的新郎了,再也不怕你闹了!”蜜月一结束,余航立即打电话给“前妻”,警告方小婷不要破坏他的“新家庭”。他说:“你闹也白搭,游戏已经结束了。”余航放下电话长长地松了一口气。
2002年10月10日,方小婷一纸诉状将余航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除她同被告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子由方小婷抚养;对同居期间的10万元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02年10月28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作为成年人的方小婷与人同居造成的后果“咎由自取”,遂作出了有利于余航的一审判决:解除两人非法同居关系;孩子判归被告余航抚养;驳回方小婷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840元诉讼费由方小婷承担。
面对败诉,方小婷一病不起,躺在床上不吃不喝,大白天说“胡话”。父母看到女儿眼窝凹陷,体重从56公斤下降到41公斤,心疼得直掉泪。
危难之际,方小婷的父母以房产作抵押,向钦州市工商银行贷款作为诉讼费,支持女儿向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与此同时,方小婷还将签订《分手协议》后余航继续与其同居4年的房东等有关证词递交上诉法院。
“我恨自己怎么可以轻率地同一个不是丈夫的男人同居8年?8年的同居算什么?没有一点尊严啊!事到如今,我可以失去一个‘借情消愁’的男人,但我不能失去自己的亲生骨肉啊!”方小婷在二审法庭上泪流成河……
2003年2月29日,方小婷终于接到钦州中院的终审判定她胜诉的判决。
钦州中院认为:方小婷与余航未经登记结婚便非法同居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非法同居应该解除。双方在签订解除非法同居协议后,仍继续往来。方小婷提供的证人证实,同居时间到2002年5月,因此应认定,1998年以后仍有同居的事实。被上诉人余航持有的存款10万元,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应予分割。双方非法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儿子由上诉人方小婷抚养有利于其成长教育,抚养费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据此,钦州中院终审判决余航分割给方小婷同居8年时间的共同财产5万元;私生子余小格归方小婷抚养。余航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余航负担。
终审胜诉的方小婷脸上没有笑容,不仅因为“8年同居的阴影挥之不去”,而且判归她的孩子实际上很难得到,因为男方拒不交出孩子。她于2003年7月下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整天眼泪汪汪地等待着做单亲妈妈……
如今,官运亨通、怀抱娇妻的北大才子余航虽然“历经艰辛”建立了“新家”,但他同样没有“解脱”,一纸判决像紧箍咒附身:如果他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将有可能采取包括拘留、罚款等在内的各种强制处罚措施,至少在心理上他将终生不得安宁。2003年7月下旬,余航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保住孩子”。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借情消愁”和“同居后遗症”酿造的苦酒只能由他自己慢慢吞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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