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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谁来承担女职工的生育成本(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18:23  民主与法制时报

  如何保障女性平等的权利

  目前,诸多专家呼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妇女就业,以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

  这种思路来源于《残疾人就业条例》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对招女工的企业也应该给一定的优惠,政策上的倾斜。例如没有招女工的企业应当缴纳费用,或者录用女工达不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李小波表示,但对女职工这样保护,有人会觉得很受伤,把女性作为弱势群体来看待的话,她可能是不愿意的。作为企业来说,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不倾斜的话,企业老板也不愿意招收女工。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女性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随着男女平等意识的加强,男性也休起了“产假”。目前,我国多个省份男性有陪护假,一般是三到十天。

  叶静漪教授告诉记者,现在产假、津贴针对女性的多,针对男性的很少。她表示,在欧美市场经济国家男女都享有“育儿假”,共同承担繁衍后代的社会责任。如果将来男女都休相同时间的产假,并且能够合理分担生育成本,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雇男雇女都一样。这样,对女性的歧视就会减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续延。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之前,李莹就对这条被删除的规定表示质疑:“能达到什么效果还不一定,这只是一个办法而已,但不是根本的办法。企业还是有方法规避的。”

  而且按照条例,所保护的女职工涵盖面也十分有限。李莹分析,如果本科毕业22岁,工作10年,到32岁生小孩,已经是晚育,这部分人就很少了。如果再读研究生,已经三十五六岁,如果这时候“用人单位采取什么方式给你裁了,这个年龄很尴尬,很多单位只要35岁以下的。”

  “国家一些保护性的政策是不是都能起到保护性的作用,要打一个问号。实践当中很多案例证明,其结果恰恰是相反的。”李莹表示,其实女性更多的是需要一种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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