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性别“生命质量”问题
男女两性不仅应有同等的出生权利、生存权利,也要有同样的生命质量。而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则是实现同样生命质量的前提条件。
人们对于男女平等的思考与探索,不断深入。特别是在20世纪中后期,借助联合国平台,男女平等的信念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和广大民众的共识。1975年,在墨西哥城召开的联合国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墨西哥宣言》中,将“男女平等”定义为:“男女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1985年,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的联合国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内罗毕战略》,强调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享受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以便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且平等地享受其成果。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北京宣言》提出,“妇女作为受益者和推动者应当平等地参加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对于“男女平等”,传统的界定为“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处于平等的地位”。“权利平等,主要是指制度尤其是法律的平等;地位平等,则主要指实际生活领域中的性别关系状况”。6
宣言和学理上的规定,毕竟与现实上的运作存在差距。我们明显的可以感觉到,女性拥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是大打折扣的,女性的权益无法实现以及受到损害的事情,是屡见不鲜的。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男女并没有同时等量地受益;在受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男女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可以这样说,我国女性虽然在法律上拥有了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与男性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
目前,我国不仅存在男女婴出生权利不平等的现象,而且在养育过程中,也存在着女童的营养状况往往不如男童的现象,女童营养不良的问题比男童要严重得多。一项对云南省10个地区的44530名少数民族儿童进行的体格发育调查显示,女童营养不良发生率为22﹒12%,男童为14.4%,女童比男童高出近8个百分点。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蛋白质摄入不够,家务劳动多,睡眠不足等。调查的结果还显示,90%的贫困地区女童承担的照看孩子、做饭、砍柴、挑水、养猪等家务劳动,明显多于男童,睡眠时间少于8小时。7
女性受教育程度是直接影响女性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基础性因素。在我国女童中,尤其是农村女童中,与男童相比,入学率低,辍学率高,完学率低,文盲率高。据1990年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当时全国1.8亿文盲中,2/3是女性;在1993年全国未正常入学的216万学龄儿童中,女童为173.6万,占总数的66.4%。
我们知道,女性通过大量就业而获得参与公共劳动的权利,是她们成为经济独立个体的基本前提,也是提高女性生活质量和消除社会性别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出发点。然而,在我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女性就业明显受到妨害与排挤:下岗多,层次低,收入少。2000年全国妇联所做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结果表明,与10年前相比,城镇男女在业率均有下降,男性从90%下降至81.5%,下降了8.5%;女性则从76.3%下降至63.7%,下降了12.6%;女性是男性的1.5倍。10年间,男女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扩大了7.4%。有人曾对上海一家大报刊登的“招聘启事”作过粗略统计,发现在190多条启事中,有70多条对招聘对象明确提出性别限制,即只要男性。而在那些“招聘启事”中,除个别技术工种外,其余都是男女均可胜任的。8这无疑反映出明显的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
新近产生的一组数字,让我们又看到了中国男性和女性在参政上的差异:
在2002年产生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 198位中央委员中,只有 5名女性,仅占 2.5%。这与十六大女代表(382人)占代表总数的18.1%,女党员(截至2002年6月,己达1159.8万名)占党员总数的17.5%的比例,相去甚远。
在2003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为604人,占20.24%,而上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则为 650人,占 21.82%,下降了 1.58个百分点。诚然,我们不能简单地用中央委员或人大代表数的多少来衡量男女参政的水准,但它至少反映出女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分量和位置。在一个国家的决策机构中,如果女性只是起到“陪衬”和“点缀”的作用,那又如何期待它对女性的权利和利益予以充分的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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