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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口述:人到中年被无理调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9:37 新闻晨报

  口述人:李女士

  “这种单位,我想想还是算了。”李女士叹了一口气,开始了自己的讲述。

  职场口述

  解约

  我上世纪80年代从学校毕业后,就进了现在的公司,一干就是十几年。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我勤勤恳恳地干,虽然没有得过什么特别的荣誉,但也一直是公司里的业务骨干。

  本来以为就这样干到退休了,可是公司里的一条传闻让我们这些干了多年的老职工,心都吊起来了。公司觉得我们这些老职工工资太高,一年一年工龄工资、福利长上去,不合算。就想等我们的合同都到期之后,终止和我们的劳动关系,招新员工。这可怎么办啊?我们都是四十几岁的人了,再出去找工作,多少难啊!

  就在这个时候,我在报纸上看到,凡是工作满10年的职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我心想这下有救了。我马上找到公司,那时我的合同期限还没有到期,要求他们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我就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没有支持我,我坚持告到法院。这个时候,公司连我的退工单都已经开出来了。法院审理了我这个案子,跟单位里解释政策,帮我们调解。最后,我跟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开出来的退工单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承诺我的工资仍然按照原来的标准有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考核工资、奖金等。

  下派

  拿到法院的调解书,我心里真是高兴,这下工作总算是保住了。谁知……

  我回到公司,却被告之我的岗位已经换其他人了,公司另外安排我到外地的工厂工作。那个厂是我们下面的一个加工厂,我从来没有去过,再说公司以前没有派员工下厂的惯例。我的岗位还在,为什么不让我做,要派我到下面的厂子工作?明摆着,这是在打击报复我。

  我找到人事主管和领导理论,可谁也不理我,还说我要是不去,就解除劳动合同。没办法,我又一次提起了仲裁,要求恢复我原来的工作岗位。

  这次仲裁支持了我,裁定恢复我原来的岗位。这下,公司不服了,起诉到了法院。法院还是支持了我。但我心里明白,公司一定不会善罢甘休的。

  离开

  回到公司,人事主管对我说给我换了个风景好的位置,这样我就坐到了窗边。工作也不是原来的了,而是一些琐琐碎碎地资料管理。合同里约定的考核工资和奖金也没有了,理由是我的岗位不考勤。这样我每个收入减少了好几百元。这一切我都忍了,只要能保住饭碗,我吃点亏也算了。可是,公司里还是不依不饶。据跟我要好的同事告诉我,主管说了,一律不许跟我说话,谁跟我说话,就扣谁的奖金,渐渐地同事们疏远我了,和我关系好的同事,接连在合同到期后被终止了劳动关系。

  这种日子过得一点意思也没有。所以,公司找我谈话愿意出补偿金让我辞职后,我想想也就算了。这种公司还是走了吧!

  专家分析:调岗要有充分合理性

  对于本案的李女士,我很佩服她不服输的执着,也很理解她最终作出的选择。应该说,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李女士做了不懈的努力,也选择了正确的方向。当李女士知道公司将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时,立刻选择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当公司再次侵害她的时候,她又一次拿起法律武器,并取得了胜利,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时候必须有充分的合理性。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因此合同的变更首先应当协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她的工作岗位调到外地是违法的。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的前提同样是双方应当协商,只有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才能解除。

  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是客观情况,而不是主观情况。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的需要证明其合理性。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李女士的岗位仍然存在,公司有条件安排她做原来的工作。要求李女士到外地工作,实际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李女士上有老,下有小有家庭需要她照顾,要求她到外地工作完全不具有合理性。

  对于用人单位调岗引发的争议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同样应当先协商,只有在协商不能一致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行使用工自主权。

  本案中的,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表示李女士不能胜任岗位,因此她的调岗完全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同样的,在李女士第二次与公司对簿公堂后,公司把李女士调离为窗边族的做法也是没有根据的。仲裁和法院的判决是恢复李女士原来的工作岗位,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判决执行。李女士也可以要求法院按照判决强制执行。当然,对于一个屡次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无视法律的企业,李女士最终选择离开也是明智的。(文/邱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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