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购房者的7个购房注意事项(2)

http://www.ijie.com   2013年04月08日12:01  爱结网

  关键点二,过户时间的确定,这是卖方最关心的问题。因为一旦过户,自己的房产就成为别人的财产,每一个卖房人都担心钱房两空。

  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大多数人都会约定,只要买方支付了首付款就可以先期入住,而不是拿到房屋权属证书后再入住。

  其实这样做容易激化矛盾,一旦买方后续房款不能按时支付或卖方房子无法顺利过户,双方的心态就会发生变化,买方认为自己已经进驻,不担心卖方将其赶走,卖方认为,虽然你住着但房子没过户,仍旧是我的,我随时可以将你赶走。

  双方一旦具备这样的心态,就会出现两个极端行为,要么用过激的行为刺激对方加快履行合同,要么就是一直拖延合同不管对方如何催告,就是不着急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矛盾极易形成。

  关键点三,关于延期履行合同,对于买卖双方都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形。但很多人所签的合同,都是由中介代填,中介为了快速成单拿到中介费,往往会避重就轻地填写合同违约责任,避免买卖双方长时间就违约责任“讨价还价”。

  中介常用的方法是,要么不填全部划掉,要么填写的违约责任非常轻,不让双方过度关注。

  为了避免在一方出现延期履行时,守约方无法维权,我们建议,在合同签订时,就付款时间、过户时间,做出明确约定并写明如超过履行期限,按日计算的延期履行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

  如在合理期限内,延期履行方仍未能履行完毕约定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再次提醒大家,购房注意事项三中所提到的这三个关键点,是合同的关键组成部分,买卖双方必须清楚地约定与其有关的内容,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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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注意事项四:

  在支付中介费前,一定要明确中介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

  有过购买二手房经验的人可能都知道,只要按照中介的要求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人成交版),中介就会找到购买人催要中介费。

  但这时候大多数人还并不清楚,中介公司到底会提供哪些居间服务,大多数中介也只会说,我们就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撮合签订买卖合同,别的事情不归我们管。关于房屋权籍调查、过户等事情,好像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他们帮忙做了是卖个人情,不做就是本分。

  但实际上购房者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方式,清楚地确定中介公司的服务内容,保证购房者的中介费不会“打水漂”。

  一般来说,房产中介的基本服务项目必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房屋权属调查。包括调查标的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核实权利人和处分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房屋使用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房屋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房屋市场行情调查。包括同类房屋市场行情比较,陪同买方实地查验房屋,确定卖方成交意向并订立买卖合同。

  4、买卖双方的身份核实。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买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在取得购房者公证授权书后,可以办理以下业务:

  1、代办贷款。包括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2、单独办理产权过户。一般是由买卖双方自行成交,仅需要房产中介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包括水、电、煤、天然气、电话、互联网等的过户和结算手续。

  在介绍完中介的服务内容后,大家可能会问,我们一般跟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都是中介公司提前打印好的格式合同,根本没有修改的机会,即便购房者提出修改要求,中介也不会答应。

  其实,大家的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因为一般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都是三方合同,包括卖方、买方、中介方,为了便于合同履行都会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这时候,我们就可以把前面提到的中介服务内容加到补充协议里面。

  签订补充协议的过程,是中介力量最薄弱的时候。因为这个阶段,对于他们来说,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他们距离拿到中介费只差一步之遥,在这个节骨眼上,购房者提的任何要求只要不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中介或多或少都能答应。只要把握好这个环节,我们就能用一把“法锁”,把中介的服务内容给牢牢锁住。

  关于购房注意事项四,大家一定要记住,确定中介服务内容的最佳阶段,其实是在购房者支付中介费前,一旦购房者付费完毕,那么,你面前的中介将会是一个无比牛气的中介,这时再提服务内容,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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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注意事项五:

  了解不同的房屋权属类型,防止付款后拿不到产权证书

  在我们国家,房屋的权属类型可谓是各具特色,种类繁多。首先可以分公房和私房。公房又大概可以分为,房管局直管公房和单位直管。其次,私房又分为普通商品房、单位房改房(成本价购买)等,除此之外,还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农村还有小产权房、宅基地房等其他权属类型的房屋。

  那么,对于购房者来说,在签订购房协议前,必须非常清楚地了解,自己所购买的这套房屋能否正常上市交易,自己在支付了购房款后,是否能顺利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因为在我们实际遇到的很多案件中,购房者都是仅凭中介或卖房人的一个承诺,就付款买房,结果最后是房、钱两空,迫不得已诉讼维权。

  因文章篇幅所限,我们仅以北京为例,给大家介绍购买其中两种房屋的权属注意事项,希望能起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作用。

  第一种是,在京中央单位的房屋,因为产权单位的特殊性再加上一些历史原因,这类房屋一般都处在地理位置比较核心的地段,因此,也就受到很多购房者的追捧。

  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购买此类房屋时,必须要让房主出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很多中介在提供房源时,审查不严格,仅仅关注房主是否有产权证书,而不关心能否取得前述登记表。

  此类案件都是在购房者支付了定金或首付款后,卖房人才去办理《登记表》,结果不是因为在约定的过户时间内办不出来,就是单位本身政策限制不能上市交易,最终买卖双方不欢而散,对簿公堂。

  第二种是经济适用房,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关注一个时间点,就是2008年4月11日,在这个时间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满5年后必须通过上市交易的方式转成商品房。

  而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即可同名“转商”。

  前后两者为何在转成商品房时有区别,按照相关规定,2008年4月11日之后的“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同名转商的主要原因是,“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需要交纳的土地收益款为原购房价格与当前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差价的70%,比“老经适房”的上市价10%要高出许多。

  关于第五个购房注意事项,在购房时一定要严格审查所购房屋的权属情况,千万不要仅凭中介或房主的简单承诺就放松警惕,因为有时候,他们也搞不清楚某些房屋上市交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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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注意事项六:

  学会区分《竣工验收报告》与《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房地产开发商延期交付时,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开发商通常会跟购房者玩一个文字游戏,就是拿着《竣工验收报告》忽悠购房者签收《入住通知书》,进而规避自己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竣工验收报告》与《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竣工验收报告》是指,施工单位向开发商提交的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由开发商组织施工、勘察、监理、设计等单位等5家责任主体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开发商只有按照前述规定,完成备案后才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且,《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也就是说,必须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商品房。

  大家在购买期房时,必须注意,开发商给我们提交的是哪一个文件,因为《竣工验收报告》是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五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是包括所有政府相关机构检验完毕后,才能出具的文件。

  所以,一定要学会区分前述所说的那两个文件,因为确定开发商是否延期交房,最关键的就是看这两个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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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注意事项七:

  不要轻易将纠纷诉诸法院

  到法院诉讼维权,是保护合同守约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最后一个手段。我们建议,购房者在穷尽了所有的维权手段后,再选择去法院诉讼,千万不要在对方刚有违约意图或略有违约行为时,就立刻诉诸法院。这样不但会浪费宝贵的合同履行时间,也会使自己陷入败诉的风险中。

  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合同履行中,催告权的行使是确定对方违约行为的关键,但很多购房者不懂如何有效行使催告权。二是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很多购房者只是认为自己占理,并没有过多关注自己掌握多少有利证据。三是诉讼期限非常漫长,一审的普通审限是六个月,二审的审限是三个月,根据一般经验,从一审法院将上诉案件转送到二审法院的时间大概是一个月,这样前后算起来,就是十个月左右的时间。

  因此,我们建议,除非对方是在经过催告后,有根本违约的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比如明确表明不再出售房屋或将房屋卖给第三方等情况,购房者应该立即提起诉讼,除此之外,建议不要随意起诉,避免不必要的诉累或败诉的风险。

  如果你认真看完了律师提出的这7条购房注意事项,相信你在购房途中定能维护好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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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北京铭滔律师事务所孙涛图/网络 责编/胡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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