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期,北京首例新婚法争房案判决结果出炉。没有北京户口的荆女士买房时只写了丈夫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而房产最终被判决归丈夫一人所有。
自《新婚姻法》出台以来,对离婚后房产归属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如今事实摆在了眼前,女性网友纷纷表示做女人压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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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导致房产恐慌 “加名法”管用吗]
外地女子离婚起诉要求分房 法院判房屋归丈夫
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荆女士与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荆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丈夫称房屋父母出资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荆女士的说法。李先生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
法院判决房产归丈夫个人所有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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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启示:女人有条件就买房
《婚姻法》司法新解释: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这一系列涉及房产的解释引起部分女性的不平和恐慌,认为只有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婚姻才算吃了定心丸;但也有不少理性的女性认为:《婚姻法》司法新解释将敦促越来越多的女性自立自强。
虽然结婚时想的是白头偕老,但因为种种原因,分道扬镳也大有人在。既然婚姻有成功有失败,那么自我保护意识就无可厚非。在房价等于天价的今天,无论结婚还是离婚,无论主观是否考虑,都绕不过房产这一块。正因为如此,《婚姻法》司法新解释也可能促使女性对理财进行新的思考:既然求人不如求己,那女性应该怎样理财?
如果有条件的话,女性在婚前买房有几大好处:
一是积累资产:秦小姐如果将买房的钱投入股市,在2007年牛市时也能赚个盆满钵溢,但是按照大多数人的性格是很难做到见好就收的,所以在2008年熊市时,很多人又把赚的钱还给了股市,有的甚至不赚反亏。秦小姐自认为不会比大多数人聪明,如果投资股市,大概也是这种结果。看看周围,有多少人买股票最后是发财的?但只要买了房子的,几乎百分百赚。
二是抗通胀:秦小姐至今记得高中政治教科书都写着:“由于土地的稀缺性,房产市场从长期看,还会维持升势。如果资本大的话,可以投资房地产。”在全球通胀预期下,购买力会急剧下降。而房产作为不动产,长期以来是抵御通胀的工具,因此有能力还是应买房。
第三:对于女性而言,有自己的房产,对婚姻无疑是多一道保险带,婚内可以用租金贴补婚后家用,或是滋润自己的生活,万一离婚也不担心无处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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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首例新婚法“争房”案:下辈子要做男人!
网友@情天大圣:外地女嫁给北京男,婚后购房又只写了丈夫的名字,离婚时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一人所有。杯具到底在哪里?别嫁北京男?还是房产没“加名”?都不是。。是要女人们记住,下辈子一定要做男人!!
网友@waterclub:呵呵,新婚姻法给司法判决以方便之门~~做中国人累,做中国的女人更累……
网友@崇拜真理和科学:女性不要靠老公了 老公根本就靠不住 不要再希望即使离婚也能有些补偿。
网友@花千骨家的糖宝:以后不要钻戒了,不要婚礼了,房产加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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